【時間地點】2011年6月17-18日 深圳
【培訓對象】企業老總、人事經理、中高層主管及相關管理人員等。
【培訓費用】2280元/人/2天(含講座、資料、就餐、茶點等費用)
【課程背景】 工資管理一直是企業管理的重中之重,管理不好將會導致企業利潤下滑,競爭力下降。目前工資支付規定分散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等眾多法律法規中,紛繁復雜且矛盾不少,給企業造成不少困惑。目前,很多企業未能準確掌握工資支付規定,造成工資該給的沒給,能省的沒省,工資糾紛不斷。雖然普通工資支付管理事務可以交給一般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處理,但作為高層管理者應該掌握工資支付規定的關鍵點,有效將相關規定和企業管理相結合,對企業薪酬制度做出正確、合理調整,從宏觀上把握調整方向。為此,在總結近年來企業工資支付管理常見問題及仲裁、司法典型案例基礎上,針對高層管理者開辦此研修班,旨在幫助企業既合法減少成本,又有效激勵員工。
【課程大綱】 一、何謂勞動爭議中的工資爭議?《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 二、工資支付管理的基本規定:工資定義、構成;屬于與不屬于工資構成的項目;如何確定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基數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三、如何理解最低工資?什么項目不能列進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基本工資是否必須相應調整? 四、在保持工資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將A結構中的數額挪到B結構中,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五、如何約定工資標準?標準約定不明確的法律后果。公司給員工制定的目標年薪不能兌現,是否違法? 六、怎樣設定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以起獎勤罰懶作用?因績效考核不合格而扣減績效工資,是否違法? 七、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調整員工的崗位?員工的崗位被調整后,公司能否據此調整員工的工資標準? 八、培訓期間工資、獎金等如何發放?培訓期間的工資、獎金等能否算入培訓費?競業限制補償費與工資關系。 九、年底雙薪是否屬于年終獎?提前離職的員工,公司是否可以不發放其年終獎?如何合理設計年終獎制度、住房貼息制度等薪酬制度以留住優秀人才? 十、什么情形下會構成無故拖欠工資?什么情況屬于克扣工資?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食宿費、借款等,是否合法?如何在員工的工資中合法扣減其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十一、員工違規,公司能否據此單方面通知其停職,并只發放停工工資? 十二、標準工時如何與員工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何為包薪制,包薪制之下如何合理安排員工加班? 十三、未經申請的加班是否一律無效?怎樣合理設計加班申請制度、加班補休制度以降低加班工資的支付成本? 十四、綜合工時員工出勤未滿法定時數,如何發放工資?員工出勤超過法定時數,又應如何發放加班工資? 十五、加班工資的爭議是否受到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員工最多能追索多長時間的加班工資? 十六、員工是否有加班應由員工本人證明,還是應由公司證明、如何加強考勤管理制度以控制加班工資成本? 十七、建設或分包單位、合伙單位等特殊行業的工資支付規定。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應當怎樣與派遣單位約定工資支付條款才能降低法律風險? 十八、新入職以及提前離職的員工能否享受年休假?如何設計年休假制度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十九、保胎期間如何發放工資?產假期間能否只發基本工資?哺乳期申請不上班,是否需要發放工資? 二十、醫療期如何確定?醫療期滿繼續治療,是否應繼續發放病假工資?公司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成本。 二十一、拖欠、克扣、拒不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等行為的相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二十二、不同類型的工資爭議,企業和員工相應舉證責任的異同。 二十三、典型案例分析及答疑解惑。
【老師簡介】馮鎮波 律師、培訓師、勞動關系專家、資深勞動爭議仲裁員。法學專業畢業,法律功底深厚。長期在深圳市勞動保障局(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工作,具有良好的人脈關系。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近2000宗,曾獲評“廣東省優秀勞動仲裁員”。擔任律師多年,為多家企業提供勞動、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顧問服務。善于處理勞動糾紛,擅長事前預防勞動社保法律法規風險,降低用工成本、減少勞動糾紛、保護商業秘密……長年講授勞動社保課程,內容務實,善于分析解決企業現實問題;語言精彩,邏輯清晰、深入淺出,深受學員歡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