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復議的申請 】
(一)、申請復議的時間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國家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2、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稅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復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不服申請復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二)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
5、屬于復議機關管轄;
6、在提出復議申請前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7、復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三)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證明材料;
5、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者組織,經復議機關批準,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復議。
【 二、復議的受理 】
(一)申請復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稅務行政復議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證據并提出答辯書。
(二)申請復議的單位和個人在復議人員審理中可以申請回避,但要服從復議機關法定人員作出的是否回避的決定。
(三)申請復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復議機關申請撤銷、收回其復議申請、但必須經過復議機關的同意,復議申請的撤回才產生法律效力。
(四)復議申請人認為國家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造成了損害,可以在提起復議申請的同時請求賠償。
【 三、復議的執行 】 1、復議申請人接到復訴裁決書時必須簽收。
2、復議決定書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率,應當自覺執行復議決定。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不法院起訴。
3、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強制其執行。
【 四、訴訟 】
(一)復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復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