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使專業技術人員職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位設定 1.專業技工:同工務員。 2.專業技術員:同助理工程師。 3.專業技師:同副工程師。
第三條 資格 (一)專業技工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晉升為專業技工: 1.擔任同種專業技術工作的熟練工人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工檢定合格或取得國家乙種相同性質技術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科長推薦者。 (二)專業技術員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晉升為專業技術員: 擔任專業技工員或工務員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術員檢定合格或取得國家甲種相同性質技術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廠處長推薦者。 (三)專業技師 凡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得晉升為專業技師: 1.擔任專業技術員在本職位中有四年考績甲等以上。 2.參加本企業專業技師檢定合格者。 3.經直屬經理推薦者。 (四)新進人員具有專精熟練的特殊技術者可比照公司內相同技術及資格的人員核定其職位。
第四條 限制 (一)任用專業技術人員職位者,不得同時任用于其他職稱。 (二)從業人員在年度內受記過的處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績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晉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