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憑證類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非正常戶登記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交稽查部門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納稅,其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通過協查系統回復的,可作為抵扣憑證。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1號)規定:規范增值稅抵扣憑證稅收違法案件的協查工作,修訂和整合以往有關文件。各級稅務機關稽查局的協查工作應通過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開展,配合寄送紙質證據材料。通知規定了委托協查函的內容和協查要求及程序。需再次發出委托協查的,應詳細說明新發現的違法事實或疑點。通知對受托協查管理、監控管理、系統管理、資料管理進行了明確,并劃分出協查權限:涉案發票的票面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由市(州)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稽查局組織協查;票面合計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組織協查。要求受托協查累計按期回復率達到100%,方能通過協查系統考核。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3號)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稅務部門運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子系統”對全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系統產生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缺聯”、“屬于作廢”的專用發票進行核對、檢查和處理,由各級稅務機關的流轉稅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稅務機關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總局、省、市、縣級稅務機關流轉稅管理部門分別設置審核檢查管理崗,明確職責。稅務機關管理部門設置審核檢查崗和審核檢查綜合崗,按問題類型區分時限完成審核檢查工作。省、市、縣級稅務機關信息中心設置核查子系統技術維護崗。經區縣主管局長批準,將審核檢查結果分為企業操作問題、稅務機關操作問題或技術問題的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一般性違規問題按現行規定處理;涉嫌偷騙稅的,相關資料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稽查部門應當在自接收涉嫌偷騙稅有關資料之日起1個月內立案檢查。設置審核檢查完成率、審核檢查按期完成率、異地核查回復率,并進行考核。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子系統的通知》(國稅函〔2008〕229號)規定:通用稅務異地信息協作平臺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檢查子系統1.0版,自2008年4月1日起投入運行,稽核系統產生的稽核異常專用發票數據統一導入核查子系統,各地在2008年3月底前做好系統安裝和調試工作。
稅收優惠類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二甲醚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2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CH3OCH3)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用廢液(渣)生產白銀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116號)規定:對企業利用廢液(渣)生產的白銀免征增值稅。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的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免征增值稅。需要單獨核算有機肥產品的銷售額,開具普通發票,未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通知規定了納稅人免稅申請時需要提供的資料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工作。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境口岸免稅店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1號)規定:對于海關隔離區內免稅店銷售免稅品以及市內免稅店銷售但在海關隔離區內提取免稅品的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對于免稅店銷售其他不屬于免稅品的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免稅、應稅商品應分別核算銷售額,否則征收增值稅。銷售免稅品一律開具出口發票,不得使用防偽稅控專用器具開具。納稅人在海關以內銷售免稅品、免稅店銷售已退稅國產品,仍按原規定執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工企業股份制改造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7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對原享受軍品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軍工集團全資所屬企業,按有關規定改制為國有獨資(或國有全資)、國有絕對控股、國有相對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銷售的軍品繼續免征增值稅。
其他類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水泥生產企業增值稅專項納稅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407號)規定:對2007年生產銷售水泥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納稅評估,內容涉及應稅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各項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規定,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通知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提供了電耗、煤耗的可比分級定額等。評估工作9月底前結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46號)規定:確定了標準黃金的成色和規格。上海期貨交易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印制《黃金結算專用發票》,按交割結算價向賣方提供《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發票聯、存根聯由交易所留存。賣方會員或客戶按交割結算價向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普通發票,憑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具的《黃金結算專用發票》(結算聯),向賣方會員或客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稅手續,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買方會員或客戶(提貨方)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不得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員和客戶提取出庫時取得的進項稅額實行單獨核算,單獨記賬;購入黃金再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賣出的,應計算賣出黃金進項稅額的轉出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計入成本。此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解釋,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