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山東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計財部銀行出納崗位的責任于權限、工作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財務銀行出納崗位工作,是檢查與考核本崗位工作的依據。 2 職責與權限 2.1 素質與要求 2.1.1清正管財,廉潔奉公;守法護法,堅持原則;嚴謹負責,一絲不茍;熱情服務,耐心解釋。 2.1.2具備三年以上的財務工作經驗,中專及以上會計專業理論水平及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 2.1.3熟知銀行結算辦法并能熟練選擇結算方式,辦理銀行結算業務,并且具備深厚的打算盤、用電腦、填票據、識票幣等基本功。 2.1.4 熱愛銀行出納工作,要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和職業習慣。 2.2 職責與權限 2.2.1 按照國家銀行結算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銀行結算業務。 2.2.2按照會計制定,填制和審核銀行收付款憑證及銀行余額調節表,并據此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 2.2.3 負責保管好支票、有關印鑒、各種有價債券及單位的重要權益憑證和貴重物品。 2.2.4 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 2.2.5對主管部門、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要負責提供銀行憑證、帳冊及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2.2.6銀行出納調離本崗位,要將經管的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憑證、帳冊、印鑒收據、支票和未了事項、辦妥交接手續。 3 工作內容與要求 3.1 銀行結算 3.1.1 結算紀律 3.1.1.1 不外借銀行帳戶、支票及其他票據。 3.1.1.2 不簽發遠期支票、空頭支票。 3.1.1.3 正確填制銀行支票及其他結算憑證、不弄虛作假、套取現金。 3.1.2 支票簽發與保管 3.1.2.1 經辦人申請領用獲準后,出納員于當日簽發支票。 3.1.2.2支票須按編號順序簽發,加蓋印鑒后,應注明簽發日期、用途、金額,并在支票領用薄上登記,經辦人簽字。 3.1.2.3 對逾期未用的支票,應在支票簽發后10日內收回,分別予以注銷作廢,并加蓋作廢章。 3.1.2.4 支票、印鑒應于每日工作完畢存入保險柜,不得遺失。 3.1.3 結算原則 3.1.3.1 每日應結算的收付事項,須于當日辦理完畢。 3.2 正確編制銀行憑證、登記日記帳 3.2.1每日根據銀行結算憑證及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付記帳憑證,摘要清晰,會計分錄正確,印章齊全。 3.2.2 根據審核完畢的記帳憑證,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結出余額。 3.2.3 銀行日記帳月末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次月20日前編制余額調節表,未達帳項的清理不得超過2個月,存款完整率為100%。 3.2.4 每月的記帳憑證次月2日前匯總整理。 3.3 接受各級有關部門對出納工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3.4 保管有價證券 3.4.1 建立有價證券備查簿、登記其名稱、號碼、金額等,保證其完整無損。 3.5及時糾正外部檢查的有關業務技術錯誤。 4 檢查與考核 4.1 本標準執行情況,由財務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按月檢查與考核 4.2 考核內容為本標準規定的工作內容與要求部分的每一項。 4.3 考核標準為臨沂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一九九九年度經濟責任制考核實施方案》。 4.4 考核結果與當月獎金效益掛鉤兌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