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納稅范圍、稅收管理應遵守原則、發票管理、增值稅低扣項管理、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財務部門的納稅管理。 2 引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3 管理職能 3.1 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納稅核算、申報和交稅的管理工作。 3.2 監督執行國家有關稅收管理的政策、法規、制度等。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增值稅管理原則 4.1.1 銷售電力或修理必須交納增值稅。 4.1.2 增值稅稅率 4.1.2.1下列各項增值稅稅率為17%。 A電力 B提供修配勞務。 4.1.2.2下列各項增值稅稅率為13%。 A礦產原煤 B圖書、報刊、雜志。 4.1.3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4.1.4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4.1.5 進項稅額的核定: A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B從海關取得完稅證上注明的增殖稅額。 4..1.6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售稅額中低扣。 A夠進固定資產。 B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C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D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E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4.1.7納稅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低扣當期進項稅額的余額,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低扣的進項稅額。 4.1.8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低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低扣。 4.1.9免稅或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其銷售額。 4.1.10增值稅的申報工作應于每月10前向稅務機關申報、交納。 4.2 城市維護建設稅管理原則 4.2.1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于每月10前申報。 4.2.2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核定,以當月上繳的增值稅為標準,按7%的比率計提上繳。 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上繳增值稅×7%。 4.3 所得稅管理原則 4.3.1所得稅上繳一般與會計年度末一次交清。 4.3.2所得稅的計稅依據以全年實現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按33%的比率計算。于次月交清。 應交所得稅額=利潤總額×33%。 4.4增值稅發票管理原則 4.4.1增值稅發票應由專人管理,不符和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財務部門有權拒收。 4.4.2低扣稅聯按時間逐筆登記帳薄,并裝訂成冊,以備檢查。 4.4.3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式四聯 A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銷貨方留存備查。 B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做扣稅憑證。 C第三聯為稅款低扣聯,購貨方作扣稅憑證。 D第四聯為記帳聯,銷貨方作銷售記憑證。 5 協調關系 5.1 財務部門在財務主管副總經理的領導下認真做好申報、扣稅工作。 5.2 材料供應部門在采購材料時,應嚴格把關,努力取得專用發票。 5.3 審計部門負責對專用發票的開具、低扣的審計、監督。 6 檢查與考核 6.1本標準的檢查與考核在分管副總經理的管理下進行。 6.2財務部門負責低扣稅額統計及各項稅收制度執行情況。 6.3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考核,按公司經濟責任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