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時間:2011年12月13日(星期二)上午9:00—中午12:00 講座地點:廣州遠洋賓館(廣州環市東路412號,區莊立交旁) 講座費用:¥100/人 講座對象:企業董事、高管、財務總監、海外部經理、會計、財務、稅務、內控和審計經理或主管,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及其他財務高層管理人員 講座形式:互動交流,案例分析,趣味問答。 學員人數:60人以內 培訓收益: 自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相關司法解釋(法釋20063號、法釋〔2008〕6號、法釋〔2011〕3號),即將頒布司法解釋第四號。為幫助企業財務人員了解這些解釋對企業財務管理運作的影響,特邀專業律師為大家分析并提供輔導。 培訓提綱 1、司法解釋對大股東的影響及其應對 公司大股東為何要為中小股東的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承擔連帶責任?幕后控制人如何顯身執掌公司?新司法解釋增加了哪些條款來監督大股東的權力、監督大股東的權力有多大? 2、司法解釋對中小股東的影響及其應對 大股東獨占鰲頭不分紅怎么辦?大股東抽逃出資、甚至人去樓空,中小股東要為債權人承擔非有限責任?能否向董監高主張其違背勤勉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3、司法解釋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影響及其應對 新司法解釋又給你增加了什么義務?為何你要給抽資出資、虛假出資的新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司法解釋(四)可能給你增加的義務你認為合理合法嗎? 4、司法解釋對公司債權人影響及其應對 什么情況下可追究欠債公司股東的責任(即非有限責任)?能否要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個人承擔債務相關責任? 5、司法解釋對于企業出資影響分析 6、司法解釋對于企業清算的影響分析 7、司法解釋對于企業籌建期間的規定 8、現場問答 主講嘉賓:陳律師 中級經濟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證據法學碩士,曾在南方日報擔任政法記者,8年法律從業經驗,廣州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預防公司犯罪分會委員。陳律師擅長為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與管理、公司治理及合規咨詢、國有地質勘查和礦山企業改制、公司產權交易、公司并敗與重組(M&A)、公司破產與清算等。 陳律師曾給廣州市私營企業協會、廣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順德工商聯總商會、順德涂料商會、順德樂從家具商會等進行《公司法》講座,近期重點講授《公司法》最新司法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