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產轉為自用,清算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因此,對開發的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等,不論是否辦理產權,只要產權沒有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第四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項目金額中所歸集的各項成本和費用,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3、購進的節能節水的設備價款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免?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一百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4、企業支付給投資人的投資紅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企業支付給投資人的投資紅利,屬于利息收入,應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個人獨資企業自產自銷苗木是否有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的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種植業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6、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何時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因此,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7、簽訂房屋拆遷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應納稅憑證有: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進行征稅,未列舉的則不需繳納印花稅。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在列舉范圍內,因此,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8、企業每月額外給員工發放的現金形式的醫療補助費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每月額外給員工發放的現金形式的醫療補貼需要與當月工資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9、請問企業用房屋進行投資,約定企業不承擔投資風險,房屋權屬仍屬于該企業,每年取得固定利潤。該企業的房產應如何計征房產稅?
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的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第四條的規定,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因此,該企業以房產進行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投資風險,應當按從租計征繳納房產稅。
10、外籍人員回國探親機票報銷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05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文第一條的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因此,外籍個人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實報實銷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江蘇地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