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分包合同如何判斷是否為老項目?
答復:判斷納稅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務是否為老項目,應以總包合同為準,如果總包合同屬于老項目,分包合同也屬于老項目。
例如:一個項目甲方與乙方簽訂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與丙方簽訂了分包合同,則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建筑企業采購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按照混合銷售分開核算材料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納稅并開具發票?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建筑企業采購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務的,應視為混合銷售。建筑企業混合銷售屬于“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按照銷售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不需要分別納稅、分別開票。
3.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的具體時間如何確定?
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一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是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納稅期限為: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因此,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
4.建筑企業同時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項目等多個項目的,能否自行選擇其中的一個或幾個項目進行簡易征收備案?
答復: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按項目選擇的,因此同時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項目等多個項目的,可以選擇某一個或幾個老項目簡易計稅。
5.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6.一般納稅人跨縣區提供建筑服務,怎么繳稅?
答復:《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7.建筑業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新老項目需要分別備案嗎?
答復:經請示總局,建筑業新老項目需要分項目核算,不需要分別備案。
8.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哪里開票?
答復: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開具發票。
9.營改增之后,建筑業老項目是按什么時間確認的?
答復:財稅〔2016〕 36號文件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文件同時規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10.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稅2016 36號文件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屬于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1.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臨時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會被拆除,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
答復:建筑企業搭建的臨時建筑,雖然形態上屬于不動產,但施工結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質上更接近于生產過程中的中間投入物,可以進行抵扣。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建筑工地的臨時建筑在工程結束時被拆除,顯然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是不需要轉出。
12.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如何判斷納稅人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
答復: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納稅人所屬省份的12366網站—“涉稅查詢”—“一般納稅人資格查詢”模塊確認納稅人類型。
13.一般納稅人有多個建筑工程老項目,是否可以選擇某一個或幾個老項目簡易計稅?
答: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是按項目選擇的,因此有多個建筑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某一個或幾個老項目簡易計稅。
14.營改增前,生產鋼構件并負責安裝施工的企業,銷售鋼構件按照銷售貨物適用17%稅率計提銷項稅額,安裝施工費按照建筑業適用3%稅率全額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這種業務如何處理?
答復: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1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發票開具問題,是在服務發生地開具發票,還是回機構所在地統一開具發票?
答復: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在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統一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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