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視同銷售”的范圍擴大了,企業稍有不慎就會入坑!不想補稅,被罰滯納金,就好好看小編的文章吧~
一、營改增后視同銷售變化有哪些?
營改增前后對于貨物類的視同銷售范圍并沒有發生變化,想要知道詳細情形的可以自行去翻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中的規定。
對于服務類的視同銷售范圍,營改增前后變化比較大,主要變化對比可以參考下表:
小編詳解:
營改增后視同銷售的服務范圍擴大至無償提供全部類型的服務,而不僅限與自建建筑物后銷售的自建行為這一項。
其中,營改增后服務、不動產、無形資產視同銷售行為中以下幾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重點一:外購的服務無償提供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對于企業外購的服務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的,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目前法規以及各地稅局公布的口徑中均未提及。
經過和公司里面的大神一番討論后,小編認為外購的服務用于業務招待的,可以不需要視同銷售,但相應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若是用于業務宣傳的,如在活動現場免費提供的修甲,抽獎以旅游為獎品的,則需要視同銷售,相應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
重點二:用于公益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需要視同銷售
無償提供的服務或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需要視同銷售,但是這對于貨物類的視同銷售中并沒有這一規定,即以自產或外購的貨物用于捐贈,還是需要視同銷售的。
重點三: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
其他個人(即自然人)無償提供服務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但其他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則需要視同銷售。
重點四:為企業雇傭的員工提供的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
為企業員工提供服務不屬于銷售服務的范圍,那就更談不上視同銷售了!因此,為員工提供服務的費用可以直接計入“福利費”中核算,但記得相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哦~
說了這么多,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例子讓大家能夠加深理解:
其他特殊情形:
在購買服務或貨物的前提下贈送的物品或服務,可以作為銷售折扣處理,不需要視同銷售。
例如:
●酒店住店贈送的早餐服務
●消費滿一定金額贈送水果盤/菜品
“買+送”具體處理可以參考理道另外一篇文章《教你兩招玩轉促銷活動稅務問題》。
二、視同銷售如何定價?
確定一項行為是視同銷售行為后,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可以按照以下分類進行確定:
●視同銷售的標的物是外購的:按照外購時的價格作為銷售額
●視同銷售的標的物是自產的:分三種情況討論
a)企業有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銷售的:按照企業近期出售的平均價格作為銷售額
b)企業沒有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出售的,但市場上有出售的:市場上近期同類出售的平均價格為銷售額
c)企業沒有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出售,市場上也沒有出售的(如:定制服務):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為銷售額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特別提醒:
視同銷售的相關費用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所以記得要拿專票,拿專票,拿專票哦!
作者:葉子盈 導師:謝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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