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在做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都被該企業各種各樣的特殊收入看的頭暈眼花了吧,小編這里幫大家總結出了幾點常見的特殊收入。
01、納稅人“以房抵債”、“以房抵息”,依照《細則》第五條的規定,應視為取得了“轉讓收入”,應將其所抵償的債務額、利息額和其他有關經濟收益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據以計繳土地增值稅。
02、將“以房抵債”、“以房抵息”所取得的房地產又轉讓的,實際轉讓者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比照《條例》、《細則》中轉讓舊房的相關規定對其征收土地增值稅。
03、對有產權且能夠轉讓的車位、車庫等,其核算作為轉讓不動產同其他不動產一樣計算土地增值稅;
對沒有產權或不能轉讓的車位、車庫、車棚等,其取得的使用權租金收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收入,其分攤的成本、費用、稅金等不允許作為扣除項目進行扣除。
04、房地產開發公司收取的違約金、滯納金和更名費,一般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應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對購房人發生購房行為,其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計入銷售收入予以調整;
對購房人未發生購房行為支付的違約金、滯納金,因未發生房地產轉讓行為,不計入房地產銷售收入。
05、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06、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07、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應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08、對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同期同類房地產平均銷售價格的,稅務機關可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其評估。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轉讓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交易價,又無正當理由的,應按照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價格確認轉讓收入。
對以下情形的房地產轉讓價格,即使明顯偏低,可視為有正當理由:
·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轉讓價格;
·以公開拍賣方式轉讓房地產的價格;
·政府物價部門確定的轉讓價格;
·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09、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土增清算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10、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
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轉自:中翰御思宸稅務顧問
附:近期房地產建筑企業財稅課程安排
8月31-9月1日 深圳:增值稅嚴征管體制下房地產企業全盤財稅核算再造與實務操作應用研討會
9月2-3日 長春:增值稅模式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全程各個不同階段稅收風險管控籌劃新思路及涉稅業務會計核算
9月2-3日 青島:金稅三期嚴監控下的房地產企業三大核心稅種高發涉稅風險破解
9月15-16日 成都:“互聯網+稅務”時代暨增值稅模式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全程各階段稅收風險管控籌劃新思路研討會
9月22-23日 南京:增值稅時代土地增值稅清算實務技巧暨成本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