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同時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由此可見,建筑業會計確認收入的原則是完工百分比法,而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原則是“準收付實現制”,即:收款和合同約定收款孰先原則。
實務中,工程完工進度與收款進度往往不同步,必然導致會計確認收入與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不同步,從而帶來營改增以后“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余額,或者是借方余額,或者是貸方余額。如何清理和處理“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余額,是企業十分頭疼的問題,F舉例如下:
案例1 會計確認收入大于實際結算收款
某建筑公司老項目工程總價2億元,2016年3月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1億元,實際收款只有6000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①營改增前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94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②營改增前按主營業務收入10000萬元計提營業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00
③營改增前收到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6000
貸:工程結算 6000
④營改增前按結算收款6000萬元繳納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80
貸:銀行存款 180
鑒于以上核算流程,“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貸方余額出現120萬元,而這120萬元對應的工程款在營改增前沒有納稅義務時間,在營改增后應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具體解決方案如下:
⑤營改增后收到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4000
貸:工程結算 4000
⑥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實現,繳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116.50
貸:銀行存款 116.50
⑦結轉營改增前后計稅依據的差異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20
營業稅金及附加 -3.5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116.50
案例2 會計確認收入小于實際結算收款
某建筑公司老項目工程總價2億元,2016年3月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6000萬元,實際收款1億元。會計處理如下:
①營改增前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564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
②營改增前按主營業務收入6000萬元計提營業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8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80
③營改增前收到工程款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工程結算 10000
④營改增前按結算收款10000萬元繳納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00
貸:銀行存款 300
鑒于以上核算流程,“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借方余額出現120萬元,而這120萬元對應的工程款在營改增前有了納稅義務時間,在營改增后會計確認收入不應當繳納增值稅。
具體解決方案如下:
⑤營改增后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376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
⑥計提營業稅金(營改增前已經繳納營業稅的部分)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2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20
從案例2可以看出,營改增后會計確認收入4000萬元,其對應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營改增之前,已經繳納營業稅。因此,應當按照營業稅環境下的會計核算,實行含稅收入處理,并計提營業稅金。
來源:每日稅訊 段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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