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8月1日,東方公司開發建設的12#樓主體工程完工,財務部門收到工程造價部門傳來的《工程計量報告》,該計量報告顯示施工單位B公司共完成工程計量100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標段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全部完工(含屋面及其上部建筑物及構筑物等)并提供合格工程資料后,支付本節點相應合同價的70%;應支付施工單位B公司700萬的工程款。
2016年9月10日,收到施工單位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10萬元,價款為1000萬元;
2016年9月17日,付款審批手續齊全,支付節點工程款700萬元、增值稅額110萬元。
問題:對于B公司完成的工程計量,東方公司財務部門應在何時進行會計處理呢?
實務解析
案例中,有三個時間節點:(1)8月1日,收到施工單位報送并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計量報告》;(2)9月10日,收到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3)9月17日,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
在實務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通常的做法是在支付工程款時(9月17日)才確認開發成本和應付賬款,理由是認為支付工程款時有會計處理的依據。但此時確認開發成本會導致會計系統的開發成本和應付賬款信息不準確,不能及時準確地反映資產和負債信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應當及時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和拖后。”在付款時確認開發成本,嚴重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的及時性原則要求。
那么到底應該在什么時候確認開發成本呢?我們認為應該在8月1日,收到施工單位報送并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計量報告》時。
首先,明確資產的定義及確認條件。《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第二十一條規定,“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其次,8月1日的在建房地產是否符合資產的定義,是否達到資產的確認條件。在建房地產已經建成,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產權歸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擁有和控制,建成后銷售可以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帶來收益。所以,在建房地產符合資產的定義。此外,8月1日已經收到工程計量報告,在建房地產的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也已經達到資產確認條件。【房企財稅微信:13718601312】
綜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在8月1日,收到施工單位報送并經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計量報告》時確認資產,計入開發成本。
實務解析:
首先,明確負債的定義及確認條件。《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第二十四條規定,“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其次,看8月1日是否符合負債的定義,是否達到負債的確認條件。第一,施工單位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確認的《工程計量報告》,證明“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已經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第二,證明該義務是“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付款義務已經形成,發票只是“以票控稅”的憑據,不能因施工單位未提供發票而否認付款義務的存在。第三,有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字確認的節點工程計量報告,證明“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所以,在8月1日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達到確認負債的時點,應該確認負債。
那么,明確了應該確認應付賬款后,應付賬款的金額應該確認多少呢?是700萬元,還是1000萬元?保留金300萬元應不應該確認負債?根據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工程已經達到規定節點,30%的保留金只是支付時間在以后,但仍然是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已經是現時義務。同樣,在8月1日收到《工程計量報告》等資料時,已經滿足準則中規定的負債確認條件,應確認為應付賬款。為了區分當期應付款和保留金,可以在應付賬款科目下設“到期”、“預期”兩個二級明細。
例題中,東方公司在8月1日應進行的賬務處理為:
借:開發成本 1000
貸:應付賬款—到期 700
應付賬款—預期 300
【相關鏈接】
·房地產和建安企業“營改增”老板及各部門高層與財務人員全方位管控應對和財稅核算實操演練(沈陽)
·房地產“營改增”實施下工程管理操作:變更、 簽證、索賠、價款調整四大痛點破解實戰(北京)
·房地產、建筑企業營改增后政策執行中爭議問題解析與風險提示及節稅方略(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