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艷,焦點財稅高級項目咨詢經理
2018年12月,財政部修訂并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不同企業分別于2019年和2021年開始實施。新租賃準則緊跟國際租賃準則的修訂步伐,與原2006年租賃準則相比發生了顯著變化。今天我們從承租人的角度學習新租賃準則下會計核算。
根據最新的準則規定,租賃準則適用范圍為:有形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
原準則中租賃被分類為融資租賃或經營租賃,如果為經營租賃則不確認資產且不確認與資產有關的折舊與減值。
新準則中除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外,不再區分經營租賃與融資租賃。按照使用權模型,在租賃中,承租人獲得了使用租賃項目的權力,該權力滿足資產的定義,支付租金的相關義務滿足負債的定義。
新設“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兩個科目:“使用權資產”記錄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權資產的原價。“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記錄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并在后期支付租金時逐步減少;“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當資產發生折舊時,承租人可以按照直線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更能反映使用權資產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的折舊方法,借方計入費用或成本類科目,貸方計入“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我們通過案例學習了解。
例:承租人甲公司與出租人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5年的設備租賃合同。甲公司計劃開發自有設備以替代租賃資產,自有設備計劃在5年內投入使用。每年的租賃付款額固定為10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無法確定租賃內涵率、其增量借款利率為5%。
(1)取得使用權時:
“使用權資產”:10000*(P/A,5%,5)=43300
“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10000*5=50000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50000-43300=6700
借:使用權資產 43300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6700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50000
(2)折舊計提或資產減值時:
借:生產成本 43300/5=8660
貸:使用權累計折舊 43300/5=8660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
(3)按實際利率攤銷時
借:財務費用 43300*5%=2165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43300*5%=2165
(4)支付租金時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10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10000
重要提醒:在企業所得稅上目前依然沿用的是舊的租賃準則,經營性租賃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為實際支付的租金成本,而準則中攤銷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和計提的折舊及減值準備都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把這部分金額調減,同時調增實際支付的租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