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對新稅法下企業資產損失的稅前扣除作了明確。那么,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呢?
非貨幣性資產范圍及損失扣除的管理
國稅發〔2009〕88號文件中的非貨幣性資產范圍,包括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與“兩法合并”前適用于內資企業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相比,非貨幣性資產增加了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少了無形資產。
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將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其中可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有6種,而屬于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有4種,即: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除上述4種原因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外,其他的如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損失,都要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
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認定能否確認為非貨幣性資產損失,是能否在稅前扣除的關鍵。而能否確認為非貨幣性資產損失,需提供相應的證據和確定可扣除的損失金額。需要注意的是,新政策不再有非貨幣性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認定。
一、非貨幣性資產損失認定
應提供的證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對各種原因形成的非貨幣性資產損失應提供的證據提出了具體要求,即: 1.因各種原因引起的非貨幣性資產,凡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提供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涉及有關人員責任的,應當提供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2.對存貨盤虧損失,與“13號令”相比,取消了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作為證據的規定,即只需提供相關的內部證據即可; 3.對報廢、毀損的“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固定資產,均可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4.對“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損失”的存貨、固定資產,國稅發〔2009〕88號文件進一步作了量化規定,即該類存貨損失,是指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
二、非貨幣性資產損失金額的確定。
財稅〔2009〕5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9〕88號文件明確了企業由各種原因引起的非貨幣性資產損失金額的確定。盤虧的非貨幣性資產,以該資產的賬面凈值或成本(指存貨,下同)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毀損、報廢的非貨幣性資產,以該資產的賬面凈值或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被盜的非貨幣性資產,以該資產的賬面凈值或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正確理解上述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稅前可扣除金額與會計上確認的損益差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稅收上非貨幣性資產因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在稅前可扣除的損失,是以存貨成本或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的賬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而會計上則是以各項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即以存貨成本減去存貨跌價準備,或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的凈值減去有關資產減值準備后的余額為基礎計算的。差異的產生,主要是由存貨跌價準備或非流動資產的減值準備引起的。稅法規定,企業未經核定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就會產生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不同,從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處理不同。根據財稅〔2009〕57號文件的要求,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以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解釋,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因自然災害引起的存貨毀損、報廢,不需要轉出其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則其稅前可扣除的損失金額也不包括這筆進項稅額。
3.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時進項稅額轉出的所得稅處理。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購進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以外的固定資產,除專門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外,購進時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已抵扣進項稅額后,當發生非正常損失等情況時,應轉出進項稅額。那么,因發生非正常損失而轉出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與固定資產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文件對此并未明確。筆者認為,同樣是因發生非正常損失而轉出的進項稅額,其所得稅的處理原則應一致,所以應當允許其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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