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不能抵扣的發票有何補救措施?
No1
專用發票"抵扣聯"若無法認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可用"發票聯"到主稅務機關認證,將"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抵扣聯留存備查。
No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丟失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可用"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抵扣聯"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將"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No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取得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全部丟失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在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機關審核同意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No4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可在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經稽核比對無誤后可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No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失控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如果經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專用發票后,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經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No6
經認證,專用發票有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以及發票代碼、號碼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重新認證通過后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抵扣。
No7
經認證,專用發票有重復認證、密文有誤或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時,其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待稅務機關查明原因,核實無誤后再申報抵扣。
No8
善意取得發票的抵扣。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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