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幾年,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出臺了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的政策文件,對清算條件、收入確認、成本費用和扣除等方面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做了詳細規定。但由于土地增值稅政策專業性強、操作過程復雜,時間跨度長,稅款金額較大等原因,現實中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清算規定執行不到位,達到條件主動清算的企業很少,導致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涉稅風險不斷加大。
土地增值稅以預征為主,符合條件的進行清算。《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后,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并填寫《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土地增值稅清算后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規定是,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是指應繳土地增值稅的開發項目進行清算應達到的條件。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有兩種,一是主動清算條件,二是被動清算條件。
(一)主動清算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是指開發項目已經行政管理機關驗收取得初始產權證或驗收證明,開發的項目已經全部銷售完畢;)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是指整體將開發的未完工項目轉讓銷售;)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是指納稅人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上述清算條件是主動清算條件,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項目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條件,就應主動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二)被動清算條件
被動清算條件,是指雖未達到主動清算條件,但是稅務機關要求進行清算的條件。國稅發〔2009〕91號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需注意的是,國稅發〔2009〕91號對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明確了時限要求。即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前,必須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否則不予辦理稅務注銷、工商注銷。
二、清算時間要求
(一)主動清算時間要求
符合主動清算條件規定的納稅人,須在符合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對項目進行清算,攜帶清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清算手續;稅務部門受理窗口按規定對報送的資料進行核對,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清算項目應在一定期限內及時組織清算審核。
(二)被動清算時間要求
符合被動清算條件規定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三、清算結果及法律責任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后,應交由具體負責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稅務部門進行清算,清算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清算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45日。
清算審核工作完成后,應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結論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按稅務文書送達程序及時送達納稅人。
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結論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后,應根據稅務機關的結論和有關規定,辦理補繳稅款或退稅手續。
納稅人不配合稅務部門進行清算、提供虛假資料或發現有其他違反稅法行為的,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規定處理。
轉自: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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