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關于《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作為新加入增值稅行列的建筑企業跨區域經營怎樣正確進行增值稅相關業務處理呢?
一、準確掌握基本政策要點:
1、實行分類管理:按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含本數)為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雖未超標,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辦理成為一般納稅人。
2、分別適用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
3、采用“項目明細管理”。對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區域和項目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抵扣分包款及發票號碼、預繳稅款及完稅憑證號碼等。
4、實行屬地預繳與機構地申報方式。
二、清楚稅款計算方法及相關財務處理【近期房地產建安企業營改增培訓安排請致電13718601312咨詢!】
例如:甲企業2016年初競標取得跨省一工程項目并于4月30日動工。5月份開具發票收到首次工程款1000萬元(含稅);以存款支付乙企業分包工程款2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80.18萬元,增值稅額19.82萬元;購進輔助性材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10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假如該企業無其他工程業務)。
甲企業稅款計算、預繳、申報及相關財務處理方法如下:
(一)一般計稅方法:
1、本月稅金計算及財務處理: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 900.9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 99.1萬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 180.18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 19.82萬
貸:銀行存款 200萬
C、購進材料100萬:
借:工程施工(或庫存材料等) 100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 17萬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117萬
2、預繳與申報:
A、本月應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11%)×2%=14.41萬元。
財務處理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 14.41萬
貸:銀行存款 14.41萬
B、本月應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增值稅額為:銷項99.1萬-進項36.82萬-項目地預繳稅款14.41萬=47.87萬元。
財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 47.87萬
貸:銀行存款 47.87萬
注意: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凡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合規或不屬于抵扣范圍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財務與稅收處理邏輯嚴密,銷項稅額與銷售額之間存在直觀對應關系,而簡易計稅對總分包實行差額計稅,但差額計稅不等于差額計收入,由于目前對差額計稅的財務處理上沒有統一的操作規范,因此,企業應小心妥善處理。對此,筆者提供兩種處理方法供參考:
第一種處理方法,即差額處理法:就是依照稅收政策規定的計稅方法,計算出企業實際應交的稅款并作出相應的財務處理。企業應按期(月或季)根據項目明細臺賬,分別對不同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支付并取得合法抵扣憑證的分包款、上期取得合法抵扣憑證未抵扣分包款等情況進行匯總計算出各項目當期差額后應交稅金(當期抵扣的分包款只能≤當期取得的收入),再進行綜合財務處理。對當期沒有收入而只有取得合法抵扣憑證的支付分包款業務的,不作稅務處理,待下期取得收入時再納入差額計稅處理。以上例:
1、本月稅金計算及相關財務處理: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并計算本月應交稅金:
企業應交稅金=(1000萬-200萬)÷(1+3%)×3%=23.3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 976.7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23.3萬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 200萬
貸:銀行存款 200萬
C、購進材料價款100萬,增值稅額17萬:
借:工程施工(或庫存材料等)117萬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117萬
2、預繳與申報:
A、應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3%)×3%=23.3萬元。
財務處理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 23.3萬
貸:銀行存款 23.3萬
B、應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增值稅額為:(1000萬-200萬)÷(1+3%)×3%-項目地預繳稅款23.3萬元=0
第二種處理方法,即全額處理法:就是按照財務核算的收入全額計算應交稅金,對按規定應抵減的計稅收入,單獨進行抵減財務處理,通過財務核算過程最終反應出企業實際應交的稅金。企業應按照實際業務發生的情況,逐筆進行財稅處理,全面、客觀地反映企業業務發生的全貌和稅金計算征收的全過程。仍按上例:
A、收到發包方工程款10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00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 970.87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應交) 29.12萬元
B、支付分包工程款200萬元:
借:工程施工 200萬
貸:銀行存款 200萬
C、由于在計提應交稅金時,按照企業取得的全額收入與征收率計算,未扣除分包應抵扣的稅金,表示在計提稅金時多列了稅金支出而少計了收入,因此,在取得合法抵扣憑證并實際抵扣時,應將應抵扣的稅金增記收入、沖減原全額計提的應交稅金并作財務處理:
支付的200萬應抵扣的稅金為200÷(1﹢3%)×3%=5.82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分包抵扣稅金) 5.82萬
貸:工程結算收入——分包應抵扣稅金 5.82萬
D、其他業務處理與前面相同,不再重復。
提示:(1)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其預繳率、征收率和計算方法均一致,預繳后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時其應納稅額為0,但也必須進行納稅申報,否則,將受到機構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罰;(2)對取得收入與支付分包款時間要做好統籌協調,避免收入已收完而分包合法抵扣憑證未取得造成后期難以抵扣的風險;(3)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及財務處理、納稅申報與上例按簡易計稅方法相同;(4)項目明細臺賬即“預繳稅款臺賬”涉及到稅款抵扣等事項的原始記錄,是最重要的財務與稅收備查資料,必須嚴格管理,及時、齊全、如實登記。
(三)明白預繳、申報應齊備的資料
1、預繳稅款時,應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合法抵扣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2、機構地進行納稅申報需抵減預繳稅款時,應提供預繳稅款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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