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的安全感,應該是很多駐外銷售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得不重視的問題。在中國有句俗語,強龍斗不過地頭蛇,在目前中國各地的經營環境還具有濃厚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情況下,對于遠離本土去開疆辟地的企業來說,或者直接對擔負開疆辟地的負責人來說,如何獲取企業在當地經營的安全感、甚至自身身體的安全感是一個困擾在心理持續不散的陰影。
應該說,獲求安全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我們時常可以看到或聽到某某企業在外地又遭遇了什么欺詐、貨款無法收回等問題,而又申訴無門的情況,在這種現象的背后就證明了市場存在了安全感的需求。在如今法制社會,如何去獲取這種安全感呢?
個人認為從兩個方面出發,從人(人際關系)和法(法律、法規)兩方面尋求出路。按道理說,應該只有法這條路,但在目前法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將當地關鍵人物作為法的補充,是一種合理的策略,甚至在個別地方還存在代替法行使裁決權利的情況。
對于經營者,如何平衡或選擇這兩種方法呢?是單一的選擇人或法,還是組合而為之?個人覺得,組合較好。因為自古流傳著法理不外乎人情,即使到了法制健全的時代,中國人的情理思維也還是會酌情考慮,何況如今法制不甚健全。就組合方法而言,人際關系和法理更側重于哪種則需因地制宜。在考慮這種組合比重時,應該結合幾個方面加以權衡:從時效性方面,通過法理建立安全感的時效性較短,但在解決問題的時效性上卻較長,而通過人際關系建立安全感的時效性相對較長,但在解決問題的時效性上較短;從成本方面,通過法理建立安全感的成本較小,在解決問題方面相對較小,而通過人際關系建立的安全感成本較大,在解決問題方面相對較大;從解決問題的重要性方面,大的問題,關乎經營生存問題方面,法理較人際關系更安全、更牢固。小的問題,影響經營單方面業務方面,人際關系更方便、更快捷。
可見,各地經營者在企業的經營發展中,為尋求企業經營的安全感不能盲目行動,而需針對企業的經營類型,結合在一地發展的不同時期,有針對性地進行兩種方法的組合,這樣不光可以很好地幫助企業開展經營,同時還可以有的放矢、節約成本。
作者:胡松 來源:中國管理傳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