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及報送資料
一、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報送資料: 1、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機構的證書或文件; 2、設立非營利性組織章程、協議; 3、相關事項聲明(主要針對非營利組織的七個條件進行專項說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錄》規定的標準,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報送資料: 1、有效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結果的文件; 2、企業實際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包括綜合利用的資源、技術標準、產品名稱等)、分別核算資源綜合利用收入的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報送資料: 1、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關于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研究開發項目立項書及研究開發費預算表; 3、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研究開發費實際發生情況歸集表; 5、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情況聲明、研究成果報告等;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四、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報送資料: 1、殘疾人員花名冊; 2、有效的殘疾人員證明和身份證; 3、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4、為殘疾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證明; 5、支付殘疾人員工資的證明;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三)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報送資料: 1、經營場地證明、林業產權證或相關經營證明; 2、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并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并投入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報送資料: 1、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 2、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相關證明資料,如收款證明、發票存根聯等; 3、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有關部門認定的項目證明資料; 2、取得第一筆收入的相關證明資料,如收款證明、發票存根聯等; 3、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八、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登記的企業技術轉讓合同; 2、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和認定登記表; 3、實際發生的技術性收入明細表; 4、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聲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要求。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北京市軟件企業證書或北京市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 2、盈利年度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一、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每年發布的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名單; 2、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二、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 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證明資料; 2、盈利年度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報送資料: 1、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證明資料; 2、盈利年度聲明;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四、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等10部門2005年第3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2、遵照《辦法》觀點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觀點。
3、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4、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免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的認定管理,按照《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執行。
報送資料: 1、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資金運作情況等證明資料;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3、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十五、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的稅額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報送資料: 1、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及清單: 3、專用設備固定資產使用卡片或專用設備固定資產明細帳; 4、專用設備使用情況聲明;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作者:顧興全,畢業于中央財經大學稅務系,擁有注冊會計師、律師、注冊稅務師資格,北京中恒潤博稅務咨詢有限公司首席財稅顧問,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合伙人。在稅務籌劃、企業納稅風險管理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曾為數十家企業提供成功的籌劃服務,合法節稅數千萬。(轉載 自 潤博財稅網)
來源:價值中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