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河南商報》以“消費者當心,巨能鈣有毒”為題報道了巨能鈣公司生產的巨能鈣含有雙氧水,巨能集團認為該報道嚴重失實,危言聳聽,欲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起訴。其以自我為中心,與媒體公開敵對的態度使得《河南商報》斗志昂揚,而全國其他媒體也紛紛加入對巨能集團的“討伐”,巨能集團突然發現自己陷入了負面輿論的漩渦。與此同時,經銷商紛紛開始自發地將巨能鈣撤柜下架,消費者“談鈣色變”,巨能鈣的市場銷量遭受重創。
啟示:
1、千萬不要與媒體對抗,即使媒體的報道是錯誤的。即使你很生氣,你也要控制住自己的情緒,不要表現出來,你一生氣媒體更來勁。筆者發現國內大部分企業都不懂得被媒體曝光后,如何與媒體交涉,不同的交涉方式與交涉語氣有著完全不同的效果。我們來看兩種不同的交涉方式,大家比較下,哪種效果好?
某某報社: 本月某日貴報在某版刊發的投訴文章,存在著嚴重歪曲事實的傾向,極大地傷害了本公司的形象與聲譽,影響了本公司產品的正常銷售。本公司特發此函,提出嚴正交涉。
本公司是地方政府重點扶持的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一直暢銷市場,有著極其良好的聲譽。貴報的不當行為,無疑是對地方經濟秩序的破壞。本公司強烈要求,貴報立即刊登“更正啟示”,消除不良影響。否則,本公司將采取有關法律行動,以討回公道!
某報社 尊敬的總編輯先生: 您好!據悉,本月某日,貴報在某版刊發了消費者投訴文章,對本公司產品的質量進行了批評。本公司熱忱歡迎貴報對公司的經營行為所進行的監督。……
歡迎貴報今后繼續對本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也歡迎貴報采編人員能經常來本公司做客,對本公司的工作進行指導, 此致 敬禮!
某公司某部門總監
2、千萬不要與媒體打官司。媒體是不怕打官司的,打官司可以增強自己的知名度;即使報道有誤,媒體也會說這是提醒消費者,屬于正義之舉。筆者曾經服務的某企業被曝光,媒體報道有誤,所以企業很生氣,公開與媒體對抗;后來,媒體發表了戰斗“檄文”,讓企業一點辦法也沒有,如下:
第一、維護公眾利益是本報的一貫立場,在獲知A公司產品質量有問題后,本報在第一時間內提醒消費者當心,是正義之舉!
第四、把“過敏”當成“中毒”是我們的過失,我們對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表示道歉。但是,我們采訪不到公司負責人,得不到第一手資料,為保障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我們倉促中作出“有毒”之警告,屬情非得已。A公司作為當事人不及時告知公眾過敏而非中毒,已經引起消費者恐慌,應為隱匿事情承擔責任。
第五、本報公平公正,不懼怕任何法律非法律手段的恐嚇,我們愿意接受一切挑戰,與“黑暗”戰斗到底。
你拿這樣的“檄文”有辦法嗎?
最后筆者提醒所有的企業:當被媒體曝光后,盡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要選擇與媒體公開對抗。你的對抗只會使所有的媒體站在同一條戰線上,要知道十家對抗媒體要比一萬把刺刀更可怕。
作者:葉東 來源:博銳管理在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