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勞動合同法》的付諸實施,關于勞動者權利保障的呼聲常見諸于報端。各種“裁員門”的出現說明,好的法律制度僅僅制定出來還是不行的,關鍵在于產生能夠產生預定的效果。有人認為,類似的問題可以通過制定更加嚴密地法律制度,加大懲罰力度來解決。這似乎很有道理,但是無助于在利益傾斜中抑制強勢。因為懲罰力度的加大很可能會造成像“囚徒困境”那樣的“威脅困境”,使得利益失衡中的弱勢群體得不到實質性地幫助,反而顯得嚴密的法律制度滑稽可笑。如果說包括雇員在內的企業相關主體的利益通過合同或者法律尋求保護是一種廣義的公司治理,那就必須同時解決司法介入的問題,使得這種公司治理能夠走出“威脅困境”。
“威脅困境”是博弈理論中的一種模型,叫做“威脅的可信性問題”。1997年,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古而教授在《經濟學透視》雜志上發表文章說明了這個問題:兄弟倆老是為玩具吵鬧,弄得父親很不耐煩。父親就制定了一項制度,向他們宣布:好好去玩,不然你們誰向我告狀我都把你們倆一塊關起來。現在,哥哥又把弟弟的玩具槍搶去了,弟弟習慣性地說:“快把槍還給我,不然我就告訴爸爸。”哥哥這回反倒不在乎了,因為他知道,將沒有玩具與被關起來相比較,后者更糟糕。哥哥是這樣想的:你告狀我當然倒霉,可是不告狀你只不過是沒有玩具玩,告了狀被關起來,會使你的情況變得更壞。所以哥哥料定弟弟不會告狀。的確,如果弟弟很有理性,會算計自己的得失,就會選擇忍氣吞聲。哥哥料定弟弟是個有理性的人,所以對于弟弟拿爸爸的“制度”做威脅就不會當真,即它不具有可信性。
如果把哥哥槍弟弟的玩具槍置換成公司治理所要面對的強勢者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侵占,那么很不幸,嚴厲地法律制度的威懾作用就不可信,或者說它就沒有威懾作用,形同虛設。當然,地法律制度的制定一般不會不分青紅皂白地將沖突各方各打五十大板;但是當“哥哥”受到懲罰之后將會使“弟弟”的情況變得更糟,其效果則是一樣的。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弟弟”去告了狀:“你不讓我玩,我也讓你玩不成”。不幸的是,“弟弟”如果這樣做就會被人視為不正常,失去了理性。他不僅切身利益受損,而且還將自己置于不利的輿論之中。理想的狀態是在理性與非理性之間做一個恰當的選擇,即堅持有限理性,還得與“哥哥”周旋。但是這樣做“弟弟”切身利益的實現與制度就沒有直接的關系,仍然與“哥哥”的態度密切相關,制度再好并不能直接或者經常性的彌補“弟弟”的切身利益。如此一來,“弟弟”的有限理性就成了與“哥哥”的輪番過招,成了“窩里斗”,制度的保障反而是在添亂。
“威脅困境”還隱含著一個前提,那就是“民不告官不究”。兄弟倆為玩具發生沖突,制度本身不會自然而然地發揮作用,需要有人去執行;而且執行者并不知情,需要通過告狀來啟動。而這種告狀又是要付出相當代價的,“威脅困境”的設置就是想通過這種代價要求當事人約束自己的行為,以便相安無事。這看起來很公平,實際上當事人有強弱之分,需要通過告狀主張自己權利的往往是弱者,要求弱者承擔與強者承擔同樣的告狀義務,形式上的平等就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更重要的是,強者深知“威脅困境”的不可信,在他可掌控的范圍內我行我素,可以在必須侵害弱者利益的時候對弱者進行“贖買”,即給予弱者一定的“好處”,使弱者感到這樣比通過告狀主張自己的權利付出相應的代價或者成本更合算,從而放棄通過告狀主張自己權利的努力。由此可見,通過設置“威脅困境”,加大懲罰的力度,無助于抑制強勢者,反而在客觀上給強勢者提供了某種程度的保護。在“內部人”的強勢地位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僅僅通過制度的制定實現公司治理就顯得很無奈。
實踐中常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盡管事實明顯不符合制度的要求,人們對強勢者侵占弱者利益的行為非常氣憤,就是因為沒有人“告狀”而不便于介入,于是不合理的現象“濤聲依舊”。如何擺脫這種“威脅困境”呢?根子還是在制度的執行力度,停留于對弱者的“哀其不幸怒其不爭”是不行的,必須走出“威脅困境”。也就是說,廣義的公司治理不能滿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須深入到經營實踐中去,與之保持同步。不能把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代替實際問題的解決,更不把它作為減少自己麻煩的盾牌。當然這并不是說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不重要,而是說當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之后,還要形成一種主動介入的機制,根據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地反饋,代表社會正義直接對強勢者的違規行為進行有效地校正,以對弱者提供有效的制度援助。據報道,近日,戴爾電腦由于其在內地的三家工廠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存在著工人工作超時、無勞保、低薪等現象,因而遭到香港7所大學的聯合抵制。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監管部門如果不主動介入,澄清事實,采取相應的措施,無論對于哪一個相關利益主體,都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
作者:張華強 來源:中國管理傳播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