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位機械制造企業的財務負責人向河南省某稅務師事務所反映,他正在為怎樣處理存貨損失而發愁。
注冊稅務師了解到,該企業的存貨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改型,企業的部分零部件被市場淘汰,或由于銷路不暢,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使用價值,由此產生了損失;二是由于企業存貨在購入、倉儲、銷售過程中發生損耗,由此產生了損失。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十五條規定,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該規定使得存在上述情況的企業在實際財務處理時犯了難:如果計提存貨跌價準備,這部分損失金額較大,會計報表“不好看”不說,將來處理這些存貨時作的稅務處理是否符合稅收規定也把握不準;如果不計提存貨跌價準備,事務所審計時會要求計提。對此,注冊稅務師向該公司提出了處理建議。
在第一種情況下,對于相當一部分會長期得不到使用,部分或者全部就失去使用價值的長期存貨,企業需要進行分類處理,將還可以使用的零部件用于加工產品,直接將成本轉入產品,不需要作稅務處理;不能使用的零部件當廢品處理,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再計提相應的銷項稅金,成本轉入其他業務支出;沒有收入的,要對這部分零部件包含的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成本視情況轉入營業外支出。
稅務師提醒企業進行上述處理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處理前應對零部件的各項成本進行拆算并準確結轉,以防成本結轉不實引發稅務風險;
第二,零部件是否還有使用價值,要有相關技術人員的分類記錄和證明資料作為依據;
第三,損失應當以真實性為基礎;第四,完全失去使用價值的零部件損失,要及時報稅務機關批準后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種情況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镀髽I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也有這方面的規定。那么,企業存貨在購入、倉儲、銷售過程中發生的損耗,究竟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損失還是合理損耗呢?其實,到目前為止,對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庫存損失的認定標準及會計核算,無論是會計制度還是稅法都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業務處理中,有些損失的判斷也很難劃分為合理損耗還是非正常損失。
針對上述情況,稅務師建議企業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看企業有無合理損耗的行業標準,對于有行業標準的可以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行業標準進行稅務處理;對于沒有行業標準的,可以根據同行業近幾年來的平均值作為依據,報稅務機關批準后作為行業標準使用。第二,建立完善的企業核損制度,做到責任到人、數據清晰。企業在購進存貨、倉儲存貨、銷售存貨中發生的損耗應逐項分別處理。第三,所得稅財產損失扣除在確認其損失額時,如果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已作轉出處理,可將轉出的進項稅額計入損失額;如果其對應的進項稅額未轉出,則損失額中不包括此部分進項稅額。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