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工作中,財務人員經常會遇到棘手的會計問題,這些問題常常與理論知識相脫離,需要企業財務人員積淀一定的財務工作經驗才行。下面我們就針對企業財務人員所頭痛的掛賬難題說起: 觀察例 從實務中入手 某企業因領導換屆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離任審計,在對企業的應收賬款進行審計時注冊會計師發現,在審計期內,該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核銷壞賬損失194萬元。其中一筆87.1萬元的應收賬款引起了注冊會計師的注意,其核銷的理由是:賬齡超過3年以上,且對方單位已不知去向,無法收回。巧的是,其中一審計人員知道該債務單位的情況,其因經營規模擴大,該單位已變更了名稱并搬遷到經濟開發區。后經與該債務單位溝通,及時追回了欠款,使企業減少了損失。
遵條例 問題解決依據 在上述案例中,企業為何如此簡單操作還要追溯到制度規定。 為了規范企業對壞賬損失的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企業的壞賬損失應采用備抵法,并明確指出,除有確鑿證據表明有關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撤消、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應收賬款逾期3年以上),否則,一般情形下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財政部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資產損失的核實和認定工作而先后發布的《關于建立健全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制度的通知》和《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等規范文件中也明確規定:
1.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3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并能認定在最近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后出具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2.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商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后,認定為損失。
另外,2005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從規范納稅行為的角度所頒布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也規定,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的債務,可以作為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 長期以來,上述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制度是企業清理應收款項、確認壞賬損失、進行壞賬核銷的重要依據,特別是在企業改制、兼并、債務重組以及清產核資、破產清算等過程中,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長期掛賬、難以核實的死賬、爛賬,推動企業重生。
瞄重點 快速破解疑難 從上述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制度可以看出,由于企業應收款項的掛賬時間越長,清欠工作的難度會越大,形成壞賬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從會計謹慎性原則考慮,將掛賬3年以上時間作為判定壞賬損失的重要指標之一本身本無可厚非,但是,在日常會計處理實務中卻存在一些問題或偏頗。 在目前信用程度不高、法制建設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對壞賬損失強調時間方面的條件,給企業逃避清欠責任,任意核銷應收款帶來了借口,可能造成壞賬損失范圍的人為夸大。 實踐中,雖然上述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制度對滿足3年以上時間標準的應收款項還規定了諸如: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3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等其他確認壞賬損失需同時滿足的條件,但往往由于需確認壞賬損失的這些應收款項涉及年代較長,可能受到原始資料保存不完整、經辦人員變動等因素的影響,給實際清理、核實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同時,受信息開放程度和核實手段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使核實對方債務單位的財務狀況惡化的真實性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不現實。因此,企業在對這部分壞賬的認定過程中,往往僅以時間標準為依據,而拋開其他依據,采用按時間標準“一刀切”的方法,只要會計原始記錄等內部證據能夠證明掛賬已超過三年以上且無任何業務往來,就作為壞賬予以核銷,而對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不作任何考慮,從而造成可以收回且并非壞賬的應收款項也被當作壞賬予以核銷。不僅造成企業損失的夸大,而且也給企業管理帶來了混亂。此問題在許多企業的日常會計核算中及企業改制、兼并、債務重組、清產核資和破產清算等過程中經?梢,上述案例實際上僅是眾多案例中比較典型的一例。
專家談 積累實務經驗 眾所周知,企業的應收款項,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債務人之間建立起來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依托于某種法律關系而成立,受《合同法》等法律規范的約束,同時,作為權利人利益的保障,還適用民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法律規范。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钡谝话偎氖畻l又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币虼耍瑢τ馄谖茨苁栈氐膽湛铐,首先應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的認定標準;其次是如果企業的內控制度健全,有較為完善的對賬制度,有符合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要求的對賬記錄,或者在債務清理過程中通過對賬、函證等方式獲得了債務人的確認,即使賬齡超過兩年甚至三年,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予以收回。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及分析,為了防止夸大壞賬范圍,降低企業損失,筆者提出如下意見或建議: (1)要加強對應收款項的規范管理,對掛賬時間較長的要分析其可收回性,能夠收回的務必盡早收回,即使因業務需要同意對方債務人欠賬而不能及時收回的,也定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關的合同、資料和證據,以保證訴訟時效不超過2年。 (2)對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的應收款項,必須注意與對方債務人就賬務情況進行定期核對和確認,務必收集并保存好核對和確認的有關資料,以確保訴訟時效不超過兩年。 對應收款項雖未超過訴訟時效,但收回確有很大困難幾乎無法收回的,除追償成本明顯高于應收債權的小金額款項以外(企業可進行收回成本測算),均不能隨便確認為壞賬損失。 (3)對雖已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已經超過3年的應收款項,企業仍應積極追償,對確已多次催收仍無法收回,且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沒有還債能力和意愿的,可認定為壞賬損失,但務必做好核銷壞賬的備查登記,如果以后對方財務狀況好轉并能夠收回,因積極主動與對方聯系清收。
來源:財會信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