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濱州市國稅部門對某公司進行新政策納稅輔導時,指出該公司生產的鎳鎘蓄電瓶今后將停止出口退稅。該公司負責人很著急,那公司已簽訂的出口合同貨物價格那不就偏低了嗎?公司是不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還是履行合同承受成本上漲壓力呢?
其實,該公司負責人不必如此緊張,國家對部分產品取消出口退稅時,已充分考慮企業(yè)經營情況,為企業(yè)生產經營設置了“緩沖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涂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
該公司生產的鎳鎘蓄電池包含在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中。同時,《通知》明確規(guī)定了取消出口退稅的執(zhí)行時間,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執(zhí)行。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yè)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業(yè)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出口的,準予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zhí)行。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zhí)行。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明確,經出口企業(yè)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真實有效的書面出口合同,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修改。稅務人員提醒公司負責人,應及時按《通知》規(guī)定,將已簽訂且價格不能更改的出口合同向稅務機關備案,并積極組織生產,爭取在2009年1月1日前報關出口。同時,應著手與購買者議價,設法提高出口商品價格,或調整思路重新選擇銷售對象,消除或減輕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對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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