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的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準;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按稅收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以計算交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交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按此規定,企業自產自用的產品如用于在建工程、對外經營租賃、內部部門使用等應視同銷售處理,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結轉,但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如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等應計入相關的資產科目。
而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不同的是,新實施條例采用法人所得稅模式,對于貨物、資產、勞務在同一法人實體之間的內部轉移,則不視同銷售,不應交納所得稅。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由于貨物、財產、勞務不屬于在同一法人實體之間的內部轉移,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并據以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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