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O不只負責公司的財務,還應擔負起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責任,在這個過程中,報告內容的實質化和公信力應得到重點關注。
報告初顯
最先出現的是環境報告,誕生于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它將公司各種活動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信息向社會披露。披露其體現在公司年度報告中的“管理分析與問題討論”部分。隨著“綠色意識”日益被官方和公眾接受并強化,其對公司信息披露也產生了更大的壓力,大公司紛紛在年度報告中增加環境信息部分,以至單獨編制成為一個獨立的年度環境報告。后來,有些公司的報告內容和名稱涉及范圍進一步拓寬,報告主題也擴展為“環境、健康、安全(Environment,HealthandSafety)”、可持續發展報告(Report of Sustainability)和社會責任報告(Repor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但它們都統稱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報告。從公司實務看,環境信息披露是公司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信息的主體組成部分。
企業正常的環境信息披露周期,先是成立之初的招股說明書披露,然后是進入運營以后的定期披露(臨時披露則具有不確定性)。定期披露環境信息的載體和方式,可以作為定期運營報告的組成部分,也可以是單獨的報告。
企業之所以在發布和披露財務報告信息的同時,還要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是因為經濟與環境是相輔相成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所提供的資料可用來評估企業無形資產的質和量,包括聲譽、創新能力、管理質素、人力資本、環境資產及責任等,而這些事項均不包括在財務報告范圍內,但卻是投資者、雇員、顧客及倡議者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據調查,目前世界上較大的公司全都編制環境報告。譬如美國的寶潔公司(始于1994年)、英國航空公司(始于1996年)。在香港,自上個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發布環境保護報告。在臺灣,公司年度報告包含環境信息已經成為法定內容。在我國內地,公司的環境報告首先是從跨國公司開始的(英荷殼牌石油公司、日本愛普生公司等,都發布中文報告),后來才有中國公司跟進(寶鋼、中石油、中石化等)。目前自愿披露的公司數量也在增加。
缺少規范最憂心
目前,無論是環境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還是社會責任報告,內容通常都針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環境效益、環保效益、社會效益(即“三重底線”)。公司發布這樣的報告,究竟要向社會傳遞什么性質的信息呢?能否達到發布信息目標、實現初衷呢?
非財務報告作為傳達環境信息和社會責任信息的工具,總體而言還不夠規范,能夠看到的專業規范很少。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曾經針對“環境報告編制”,制定和發布了相應規范。其內容包括:準備工作主要考慮因素、報告大綱和內容、報告編制
與發布、對報告信息的第3方稽核(審計)等等。目前被普遍采用的報告標準,是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發布于1999年、修改于2002年、2006年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GRI的宗旨是制定及推廣大眾所接受的報告框架,以便匯報傳統企業財務報告未包括的資料。但是,目前的大多數非財務報告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和缺陷。最主要是,報告中普遍缺少獨立第3方的驗證意見。此現象不僅僅存在于中國公司,也出現在大型跨國公司。從全球范圍的實踐看,對于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報告的獨立第3方意見,目前呈現如下格局:(1)不包含獨立第3方意見;(2)包含獨立第3方意見(又分為由專業機構出具第3方意見、由非專業出具第3方意見)。其實,即使有了第3方驗證,人們還是會提出疑惑:公司發布的環境成本、環保效益、環境業績和社會責任業績信息,到底有沒有專業標準?有沒有確鑿依據?還有,注冊會計師固然具有審核驗證財務和經濟數據的能力,這并不表明他們也具有審核驗證有關環境和社會信息的能力。所以,他們出具的驗證報告同樣存在驗證力不足的缺陷。
CFO應肩負起責任
盡管存在上述疑惑,但從現實出發,越來越多的企業發布其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報告,總還是一個好現象。從企業內部看,既然越來越多的公司已經發布環境報告、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報告已經成為國際上的普遍現象,那就不能不提到發布者的責任問題。
誰是這些報告的責任人呢?目前還沒有確切的法規依據。可是,公司發布年度報告是有法規依據的,并且由公司董事長、CEO和CFO負責。尤其CFO要對專業技術負責。循著這個視角,不妨提出“可持續發展報告與企業的社會環境責任:CFO應該和可以作為”這個命題。
如同對公司常規年度報告負有專業技術和執行責任一樣,CFO對公司環境報告、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報告,同樣義不容辭。這是因為,第一,從歐美發達國家的實踐看,他們正在逐漸把保護環境相關的信息合理納入企業會計核算,并且將環保作為一個考慮的關鍵點,有效安排企業資金,做到環境保護和經濟效益的雙贏;第二,公司的環境責任、可持續發展責任和社會責任,說到底還會歸結為經濟責任,還是會落實到資金事務;第三,企業編制環境報告、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報告,畢竟還是屬于信息披露范疇的事務,可以視為是公司常規信息披露事務的延伸和拓展。就業務內容而言,這也是企業CFO們必須關注的方向和未來的職責。
企業編制環境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和社會責任報告,已經成為國際上的普遍現象。但即使在發達國家,迄今報告編制也缺乏比較嚴格的規范。可以說,報告所傳遞的信息,“實質性”還不夠。
缺少第3方驗證意見的CSR報告,其可信度和公信力,一定是受到質疑的。第3方驗證意見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CSR報告信息的公信力。但是,還要看是什么樣的“第3方”。
在短時期內,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報告還難免在很大程度上是“信息裝飾WindowShow”。從長期看,其必須進行規范化,才能夠具備公信力。而規范化的兩個基本問題是:內容實質化和增進公信力。
來源:財務顧問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