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管理文摘>戰略管理>正文 |
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 |
信息發布:企業培訓網 發布時間:2008-12-19 22:15:40 |
|
>>[精彩推薦]點擊此處,立即獲取數十萬份經典管理資料/工具/范例/文檔! |
為認真貫徹落實整規辦發〔2007〕3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指導與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開展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必須以服務會員企業、促進行業自律、提高行業信用水平和企業防范信用風險能力為目的。 第二條 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要堅持會員企業自愿參加,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企業參與,不得增加企業負擔。 第三條 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依據《中國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進行。 第四條 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由協會信用評價指導委員會統一領導,企業信用管理部具體組織落實。 第五條 為保證評價結果的真實性,采取初評推薦、全國統一最終評定的兩級評價辦法進行。 第二章 評價機構 第六條 初評推薦機構。地市級以上的協會組織、信用中介組織或政府部門的信用管理機構,經向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申請并確認,都可成為指定區域的初評機構。其職能是: (一)、按要求完成初評和推薦工作任務; (二)、接受協會委托負責評價后的年檢工作; (三)、負責當地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最終評價機構。 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最終評價機構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信用管理工作指導委員會”其職責是: (一)、負責全國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的指導協調工作; (二)、提出協會年度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方案; (三)、負責組織專家進行全國中小商業企業信用等級的最終評定。 第八條 評價機構聘請若干名專家參加評價工作。聘請的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正派,作風扎實,具有良好的個人品德和職業道德; (二)對企業信用評價工作有較深的研究和造詣,事業心強;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 有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獨立工作能力、分析判斷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五)辦事客觀公正,清正廉潔,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 第九條 評價機構專家由同級評審機構聘任并發給聘書,初評機構專家須在全國評定機構備案。 第十條 評價專家記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評價專家資格: (一)評價工作中,不公正對待評價方并受到企業投訴的; (二)經證實,因與被評價方有利害關系,導致評價結果失實的; (三)經查實,在評審過程中收受個人好處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不服從工作安排,泄露評定秘密的。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一條 企業自愿申請。 由自愿參評企業填寫統一印制的申請書(格式附后),同時提供必須提交的相關資料,要求實事求是,真實有效,對信用失缺不得隱瞞。 第十二條 初評推薦程序 (一) 審查申請書所列事項及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二) 采取現場調查的方式對有關事項進行隨機調查; (三) 根據國家和當地政策、市場環境和企業實際對其發展情況作出判斷; (四) 從與企業主要相關方如銀行、稅務、工商、質檢、衛生、消防、物價、司法、環保、勞動、消協等業務主管部門及上下游企業取得相關信用記錄; (五) 綜合上述4項給出等級分數,確定企業信用初步等級; (六) 在當地采取適當方式公示,征求社會意見,依據投訴,調整初評等級,提出推薦意見,報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企業信用工作指導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最終評價程序 (一) 由協會信用工作指導委員會,組織人員對初評機構推薦的企業對照標準逐個審查; (二) 由初評推薦機構負責人匯報初評推薦企業情況和初評結論意見; (三) 統一對異議問題的處理意見; (四) 由專家評委以記名方式給出最終評價一致意見; (五) 對最終評價結果在全國性媒體上公示,征求社會意見,時間為10天; (六) 對經公示后有異議投訴的須再次召開會議復議,對無異議的按全國整規辦和國務院國資委的統一要求和制式,發給證書和標牌,署名為“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 第四章 評價收費標準及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經理事會研究,對每個參評企業收取6800元的評價費用,其中初評費用為3600元/企業,最終評定費用為3200元/企業。 第十五條 費用只限定為專家評審費、公示費、管理費和牌證工本費,除此不收取其它任何費用,不收被評價企業的贊助費,收費不與企業規模或其它指標掛鉤。 第十六條 收費由協會信用管理部統一執收,開具發票,初評機構費用部分由協會統一規定返還辦法。 第十七條 評價費用由協會單設帳戶,嚴格管理,收支帳目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公布。 第五章 評價后的管理 第十八條 對經信用等級評價的企業,由協會信用管理部統一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列入協會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網,具體按《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企業信用評價信息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評價有效期為三年,每年進行復查,三年后重評。年檢工作由初評推薦機構組織實施,并將結果報協會信用管理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評價結果公示后如發現企業在評價過程中有重大信用失缺隱瞞行為,立即取消原級別,收回牌證,兩年內不得申請復評,并予公示。 第二十一條 評定后企業新發生的信用失缺行為,分別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整頓、摘牌整頓、收回牌證取消原評定級別、觸犯法律的轉交司法部門處理的處罰并予公示。 第二十二條 企業再次提高信用級別,必須在前次評價滿一年以后。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2007年3月28日 |
【添加到收藏夾】 【查看培訓課程】 【瀏覽更多文章】 【返回網站首頁】 |
相關推薦: |
|
|
版權聲明: |
1.
本網刊發的各類文章,其版權均歸原作者所有;附帶版權聲明的文章,其版權以附帶的版權聲明為準。
2. 本網刊發的各類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不代表企業培訓網立場,本網站不對文章的真偽性負責。
3. 本網刊發的各類文章來源于其他媒體,轉載刊發僅為網友免費提供管理知識與資訊,不以贏利為目的。
4. 用戶如發現本網刊發的文章存在任何版權方面問題,請與本網聯系,本網站經核實后將進行相關處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