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金融機構給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成本和效率是不一樣的,發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機構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重要途徑。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原因,中小企業成本最低的金融服務一般來自當地法人中小金融機構。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熟悉當地情況,容易了解到地方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因而得以克服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的障礙,降低服務價格,滿足資金供求雙方的需求。因此必須重視發展地方性民營中小商業銀行,才能多渠道地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央行準備在一些地區試行的建立“只貸不存”的民間金融機構的意見,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全社會:共同營造良好環境
一是制定相應政策,支持和規范民間融資等多種形式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
要通過制訂相關法律,明確對民間借貸中債權人的保護和債務人的法律約束與懲罰機制,允許、保護合法的非正規融資渠道的存在和發展。從融資理論上看,以親友鏈、社區鏈為特征的關系型貸款和關系借貸能夠更好地適應和滿足中小企業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融資模式,從而更好地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要多元化開展中小企業融資。如,融資租賃由具有融資融物、財產兩權分離等特性,不失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一種可行辦法,并具有其獨特的優勢;典當融資可為中小企業提供有力支持,促進其生產、流通實現良性循環。
另外,還應注重為中小企業提供退出階段的金融服務。不同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對融資有不同要求,以美國為例,政府和民間設有專門的破產清算基金,目的是盡量減少企業破產給當事人、債權人以及整個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努力合理地安排好有關方面的合法利益,實現企業的順利退出。
二是健全為中小企業融資的社會擔保體系。
2004年,我國已設立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近1200家,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貸款400億元,僅占當年全國貸款余額的2.2%。國家發改委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較好、信用擔保機構較多的省份調查顯示,我國中小企業因無法落實擔保而被拒貸的比例為23.8%,再加上32.3%因不能落實抵押而被拒貸的,拒貸率達到56%。目前,政府部門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通常僅在籌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資金支持,缺乏后續的補償機制;民營擔保機構受所有制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而無法與協作銀行形成共擔機制。由于擔保的風險分散與損失分擔及補償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擔保資金的放大功能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較大制約。另外,與信用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發展。
要完善國家有關擔保的立法,形成社會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擔保機制。包括:由企業集資聯合建立商業性的擔保公司,主要接受民營企業的財產抵押而替它們擔保;政府撥款設立的非營利性擔保公司;專業協會之類的民間組織集資成立互助擔保基金;企業集資聯合建立的互助擔保基金。此外,還有必要建立民營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有關部門可嘗試成立一些專門為中小企業擔保的政策性公司,或給予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一定補貼,以此來鼓勵它們為中小企業擔保的行為,同時出臺更加具體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來鼓勵擔保機構的發展。
三是要加強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我國已經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多年,雖然成效不小,但仍缺乏一個完善的法律基礎,難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征信體系。因此,重視和加強企業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培育社會誠信守信的環境。
要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可先建立各地統一的企業信用信息中心,收集、匯總稅務、海關、金融、社保、治安、司法等系統的企業信用信息,記錄企業納稅情況、信貸記錄、合同履約率、遵守法律等情況,供社會查詢,以增加企業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同時,完善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和評價機制,由信用評估機構全面實施企業的信用評價,規范各類信用中介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在征信信息的構成中,由于企業存在破產保護,會導致企業主進行逆向選擇,利用相關法律制度進行故意破產逃避債務。因此應當首先建立在個人信用信息基礎上的企業信用信息。并建立起嚴格的違信懲罰制度,以解決企業債券和票據在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信用識別問題,從而推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多元化、方式市場化、手段規范化和結構合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