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仲禮)
1、銷售商品收入:《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2)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①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②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③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④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3)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4)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5)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④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⑤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由于稅法與會計存在的目的不同,在收入確認方面也有所差別:①會計上將“商品所有權的風險轉移”作為銷售商品收入實現的重要條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與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是指商品可能發生減值或毀損等形成的損失,而這些風險本質上屬于企業經營風險,應由企業獲得的利潤來彌補,不能由國家來承擔,否則會造成稅收的不公平,因為每個企業面臨的風險大小是不一樣的。因此,稅法對收入的確認就不能以“風險轉移”為必要條件。②會計上確認收入的第二個條件是“不再保留繼續管理權”。也就是說,對實際上繼續控制的商品,其銷售收入不能確認,但從稅法角度來說,誰控制商品并不重要,只要商品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就應該確認為收入,所以這一條件也不適用于所得稅法確認收入。③“相關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是會計上確認收入的一個必要條件,符合會計的穩健性原則,稅法上對此的要求是收入和成本要合理,出于反避稅的目的,稅務機關如果認為收入和成本不合理,有權采取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
特殊事項的確認: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債,以及將貨物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應當視同銷售貨物,按上述規定確認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