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碩
在勞動糾紛訴訟中,涉及考勤方面的主要是證據的規格問題。那么哪些證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呢?5月21日,英才網聯旗下醫藥英才網特邀北京道源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主講以“企業考勤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與實務操作”為主題的沙龍活動。通過典型的司法案例,為企業提供法律建議和實務操作指引。
在勞動爭議中,什么可以當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六十三條規定:(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這八項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什么條件的書證才具有效力?
其中書證和視聽資料在勞動爭議當中被普遍使用。張律師舉了這樣一個案例,也是一位HR的親身經歷。
張某是一個集團下屬公司中層管理部的人力資源經理。在他入職的時候,與所在單位的院領導簽了工資確認單,約定試用期1.2萬元,轉正之后1.3萬元。但在轉正之后,過了一個月都沒有按轉正工資發放。張某曾找過集團的人力資源部門,由于集團是國企改制有職級管理制度。人力資源部門認為張某的職級只能是1.2萬,1.3萬的審批集團不承認。
張律師補充說道:“她這句話在法律上肯定是無效的,院長是代表公司的行為。”
后來,由于公司年底發放了獎金,張某就沒有再提轉正工資差額的問題。但在今年春節過后,公司有了新調整,取消了集團下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所以張某的崗位被取消了。集團派人事專員來進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N+1的補償標準,張某可以獲得5萬多元。雙方協商好后,在與人事專員聊天的過程中,張某無意間透露了自己已經找好了新工作,下周一就要入職,并且催促盡快辦理相關手續。結果第二天,集團人力資源總監明確告訴他,管理部崗位被撤銷,下周一上午到行政部報到,薪資待遇不變。
張律師說:“人事總監的意圖很明顯,就是讓他自動辭職,拿不到補償金。這位HR利用工作之便,在工作交托之前,將自己檔案袋里的工資確認單取出。但經鑒定機構專家的檢驗是一個復印件,不能被當作書證的證據使用。與當時的院長聯系,回答更是含糊其辭。最后只能自己辭職。如果是原件,操作是可以成立的,要求一千元的差額補償并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這位HR在工作表現上很專業,但在自己的事情上少了一份警覺。張律師強調,書證一定要有原件,復印件基本上沒有證據效力。另外,還要注意的是,照片在理論上是真實的,但司法機關也無法鑒定真偽。通過這個案例還可以學習一下人力總監處理問題的方法。
怎樣有效收集視聽資料?
除書證外,勞動糾紛中比較多的就是視聽資料。在場的HR都存在一個疑慮:怎樣收集視聽資料證據是合法的?
張律師表示,視聽材料分為錄音和視頻兩類。法律規定,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是法律規定當中禁止使用的方法,如暴力取證等。在公共場合不涉及到個人隱私的錄音錄像,就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去使用。
張律師提醒,企業HR至少有一個專業的錄音工具。錄音本身存在清晰度的問題,不要用手機或者MP筆之類的工具。在實際案件中,如果手機錄音不清晰,而對方又堅決不承認,那么證據的效力是有問題的。另外,及時錄音對HR很重要。在爭議之初,大家并沒有防范之心,說真話的可能性高,如果你有錄音意識就能夠起到關鍵作用。在發生爭議之后去錄音就會存在諸多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