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看投標人權利義務
一、對實施條例的總體認識 1、對招標投標項目作了細化 2、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查處的職能部門作了明確劃分 3、豐富、充實了招標投標法,對部門規章的成果進行了提升 4、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公開招標為主,邀請招標為輔 5、擴大了依法不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 6、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作了統一性規定 7、招標投標程序期限的規定更加更加明確了(日期,與招標投標法進行比較) 8、規定了資格審查委員會制度 9、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更加具體 10、招標標底不得作為評定中標或者否決投標的條件 11、關于確定中標人的特別規定
二、關于投標人權利的規定 1、有權拒絕招標人以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牟利 2、要求依法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權利 3、有權要求改正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條件 4、依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約的權利 5、依法要求收回投標保證金及其存款利息的權利 6、履約保證金限制比例的權利 7、依法提出異議的權利 8、依法投訴的權利
三、關于投標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 1、遵守投標回避的義務 2、不得轉讓中標項目和限制對中標項目分包的義務 3、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不得弄虛作假投標的義務 4、具體投標無效、否決投標的情形 5、中標無效、取消投標資格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 6、對投標人違法行為的處罰 7、尚有一些規定不具體的地方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