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大綱】 1、囯務院鼓勵和支持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等領域 1.1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年) 1.1.1 界定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屬于政府(包括其部門,機構,事業單位)的投資范圍 1.1.2 鼓勵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能力的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 1.1.3 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包括預算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統借國外貸款(近年又批準地方政府建設債券發行),表現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貼息等方式 1.2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工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清理整頓融資平臺同時,可以吸收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基礎設施項目 1.3 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若干意見》(2010年5月13日),又稱“新36條” 細化2005年國務院“非公36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通信和交通運輸等領域 1.4 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號) 1.4.1 地方性政府債務規模過大,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必須規范地方政府的融資借債行為, 1.4.2 地方政府及所屬機構原則上不得承做BT,不得承擔逐年回購責任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 1.4.3 但是,可以承做BT的屬于政府性債務的項目,僅局限在公路,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1.4.4 重申地方政府不能承擔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包括平臺公司BT債務,不能承擔任何承諾,擔保,
2、全面清理整頓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堅持維持,壓縮,退出,改制政策 2.1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工作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2.2 財政部,發改委,人行,銀監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2.3 銀監會《關于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0]110號) 2.4 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銀監發[2011])14號 2.5 銀監會《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1]34號) 2.6 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91號) 2.7 銀監會《關于加強2013年地方融資平臺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 2.8 上述主要政策要點 2.8.1 界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即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并納入銀監會名單制管理體系全面檢查監管 2.8.2 除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投融資建設之外,上述融資平臺不得再接手完全或大部(70%)由財政性資金支付的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建設,對融資平臺授信余額只減不增 2.8.3 上述融資平臺原則上僅能從事贏利性收入公益性項目(如收費公路,自來水工廠等),特別是能從事有償還能力的保障性住房項目 2.8.4 上述融資平臺承擔政府性債務范圍內的公路,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不能采取BT等方式,不能向一般企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舉債 2.8.5 上述融資平臺在清理整頓后,吸引民間資本合資,與政府脫鉤,改造成正常的法人治理機制的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其債務不屬于政府性債務,只能依靠自身經營收入償債 2.9 結論是,BT項目投資不能與融資平臺有任何交易關系,而直接對口政府機構,並采取代建制方式
3、中央建筑企業從事投融資建設(BT和BOT)政府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動機 3.1 國家國資委鼓勵央企從事包括BT,BOT在內的投資業務 3.2 國家優先安排央企整體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募集大量社會資金,並且金融機構給與央企大量貸款授信,因此央企有巨量的資金能力 3.3 囯資委對央企經營收入的經濟增長值考核,迫使央企通過投資(包括BT,BOT)提高企業利潤率 3.4 央企通過對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資,解決政府短期資金困難,從而和政府良性互動,以資本經營拉動和擴大生產經營
4、BT的主要適用法律--《政府采購法》 4.1 政府是采購主體,可以授權部門機構和所屬非贏利性事業單位采購,但不得授權企業采購 4.2 為了便于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和財政預算編制提供依據,政府采購應按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執行,其中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采購品目,如: 公用房建設 B0101 住房建設 B0102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屬于此品目) 文教,衛生,音樂,體育等公共設施建設 B0104 紀念性建筑設施建設 B0105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B0202 集中供暖,供熱,供氣工程 B0204 污水處理 B0301 市政垃圾處理 B0302 園林綠化工程 B0303 防沙工程 B0306 河道疏浚工程 B0401 大壩,水庫,閘門,泄洪工程 B0402 機場,航空工程 B0501 港口工程 B0502 鐵路工程 B0503 公路,橋粱,涵洞 B0504 電力工程 B07 電信工程 B08 其他種類工程 B99 4.3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2009年4月10日) 4.3.1 應采盡采原則 凡列入國家規定的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應進入政府采購程序,從近幾年中紀委,高檢展開的建設市場專項整治情況公布,以種種理由和困難,阻撓和遲緩政府采購程序的,腐敗情況嚴重 4.3.2 管采分離原則 嚴禁政府采購程序由一個部門,機構,甚至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全部包攬,鐵路,公路部門普遍問題嚴重,重要原因是管采不分離,沒有監管約束 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鐵道部《關于鐵路工程項目進入地方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在2012年6月基本實現鐵路工程管采分離原則 4.3.3 預算約束原則 項目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現象,一般分析為主管部門和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工作責任性不強,缺乏工作能力,應于問責;除謹慎,準確,周到,全面編制預概算時,應考慮在執行預算時,有一定的資金節約 4.3.4 采購債務管理原則 應加強項目采購,延期或分期付款產生的債務管理(如BT采購債務管理),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4.4 工程項目采購應采取公開招標方式 4.5 財政部《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和《政府采購業務基礎數據規范》(財庫[2013]18號) 4.5.1 全國統一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操作,有利徹底實現管采分離機制 4.5.2 強化政府采購管理和交易系統銜接,中央和地方系統銜接,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交易平臺統一 4.5.3 政府采購工作流程,和部門財政預算銜接,和國庫集中支付銜接,有利遵從統一的財務核算制度與報告的規定 4.5.4 政府采購進入政府公共財政管理信息系統(GFMIS),將政府采購和財政預算管理,國庫支付管理,現金管理,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及財政總帳管理等系統銜接,形成完整的財政支出紀錄和報告體系
5、BT,BOT項目應有完整的基本建設程序 5.1 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5.2 完成項目建議書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 5.3 完成環保,地震,水土及文物等各項評估批準 5.4 完成土地規劃和工程建設規劃批準 5.5 完成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和用地批準 5.6 住建部《住房和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012年9月20日)規定 5.6.1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查封施工現場,按期改正的,處建造價5%罰款,如采取強制拆除的,處建造價10%罰款。 5.6.1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單體,按期拆除,不予罰款,如逾期,處建造價10%罰款,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收入,並處建造價10%以下罰款。
6、建設部,財政部,發改委,人行《關于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2006年)確定BT基本結構的原則 6.1 要求項目出資方和工程施工承包方兩者分離 6.2 BT方式采取,建筑企業設立項目公司作為出資方和發包方,建筑企業作為承包方的兩者分離 6.3 BT招標方式盡量采取投融資標和施工標結合的方式 6.4 上述投資方和工程承包方分離,產生兩次征稅問題
7、BT基本結構應采取代建制建設方式 (EPC+BT方式) 7.1 上述財政部等四部委(2012)463號文件,要求BT采取代建制方式 7.2 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體制改革方案》和《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公司資質管理暫行規定》有關代建制要點介紹 7.2.1 代建制目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轉變政府職能,理順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四者關系,提高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發揮投資效益,將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職能從政府部門移交企業 7.2.2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項下政府職能如下, 7.2.2.1 制定中長期政府投資計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專業規劃,建立項目技術儲備(包括項目設計方案) 7.2.2.2 審批項目建議書,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文件 7.2.2.3 安排和完成項目基本建設的行政程序的各項工作 7.2.2.4 確定投資方式,融資方式(包括BT方式),以及項目管理方式 7.2.2.5 安排和完成項目政府采購的行政程序的各項工作,如果是采取BT方式,應安排和完成納入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行政程序的各項工作 7.2.2.6 公開招標選擇項目管理公司(包括BT投資公司),及工程承包公司(包括設計單位),項目管理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不能存在隸屬,資產和其他利益關系 7.2.2.7 實施項目基本建設行政監管的各項工作,包括過程審計 7.2.2.8 公開招標工程監理,財務監理(投資監理) 7.2.2.9 安排和完成項目竣(交)工驗收的行政工作以及行政考核,年檢,評級等行政工作 7.2.2.10 竣(交)工交付項目的資產管理和運作,等等 7.2.3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項下的項目管理公司(BT投資公司)職能如下, 7.2.3.1 原則上,負責從項目完成立項以后,直至項目竣(完)工交付使用的全過程項目管理 7.2.3.2 項目前期咨詢,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的編制,評估 7.2.3.3 項目前期動拆遷和項目建設紅線外部配套工程的管理 7.2.3.4 組織項目工程設計優化 7.2.3.5 政府委托,代表政府組織設計,施工,監理,設備采購選型的招標工作 7.2.3.6 項目工程設計,投資,質量,進度等管控,合同管理和施工現場協調 7.2.3.7 項目生產試運行管理和評估 7.2.3.8 如果是采取BT方式,負責項目投資和融資,滿足項目建設資金需要 7.2.3.9 負責項目財務管理,支付管理和現金管理 7.2.3.10 組織項目工裎竣(交)工驗收和移交生產使用,等等
8、項目建設資金和政府采購資金管理 8.1 國務院《預算法實施條例》(1995年) 8.2 財政部《政府采購撥付管理辦法》(2001年) 8.3 財政部《關于將按預算外資金管理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 8.4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提高地方預算編報完整性的通知》(2008年) 8,5 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 8.6 上述主要政策要點 8.6.1 財政收支兩條線,國庫集中支付的原則 8.6.2 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專款專用原則,預算計劃編制前提必須是符合本級政府中長期預算規劃,上級政府指示和上一年度決算情況 8.6.3 項目支付跨年度支付周期長,金額巨大,分期分批支付的,必須先行編制項目整個周期的支付劃撥計劃,並以此為基礎編制年度項目支付預算,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匯總,列入本級政府預算計劃,報審本級政府后報經同級人大機構批準 8.6.4 項目支付資金獨立核算,專款專用,設立支付專戶,如有不同資金來源,全部先入國庫,再按預算計劃支付 8.6.5 公益性項目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政府性基金,包括土地出讓收入等非稅收入,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繳庫管理,支付申請和審批管理和預決算管理
9、土地資金和收入管理 9.1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支管理辦法》(2006年) 9.2 《國有儲備土地管理辦法》(2008年) 9.3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違反國有土地管理處罰辦法》(2010年) 9.4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加強土地儲備與融資管理的通知》(2012年) 9.5 上述主要政策要點 9.5.1 項目工程不能定向置換土地,包括事先協議約定,否則違反土地出讓公開“招拍掛”原則 9.5.2 土地收入不能定向某項用途,某些支付和償債,否則違反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 9.5.3 土地收入統一入庫后,在支付方面嚴格排序,先行支付三農支出(10%),保障性住房建設(10%)等各項支出后,余額才用于建設項目支出 9.5.4 國有土地收入作為公益性資產,嚴禁無土地使用權證的規劃與儲備土地出讓收入承諾質押,否則違反《物權法》《擔保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上述2010至2011年中央新規定的政策 9.5.5 土地儲備計劃,包括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由國土,財政及人行共同負責審核,融資納入政府性債務統一管理和融資規模控制卡管理
10、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貸款政策 10.1 銀監會《關于加強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理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0]110號) 10.2 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改革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通知》(銀監發[2011]14號) 10.3 銀監會《關于切實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1]34號) 10.4 上述政策對政府融資平臺的要點 10.4.1 對政府性融資平臺實行“名單制”管理,實行比普通企業更嚴厲的準入門檻制度,但企業BT項目貸款不受限制 10.4.2 融資平臺貸款,一般僅限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而且筆筆貸款必須報經銀行的總行批準,取消地方分行授權,BT項目公司貸款,銀行仍采取原來的授權審批體系 10.5 上述政策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擔保條件 10.5.1 BT的公益性項目貸款,必須有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擔保, 10.5.2 不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包括財政部門)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直接或間接形式提供的擔保,各類信用承諾, 10.5.3 不接受以學校,醫院,公園,體育館,電視臺,行政辦公樓等公益性資產作為抵押品, 10.5.4 不接受無合法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預期出讓收入(專業土地儲備機構除外)承諾, 10.5.5 不接受一般預算資金收入,政府性資金預算收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等財政性資金承諾,但是, 10.5.6 可以接受當地地方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的金融履約擔保, 10.5.7 可以接受凈資產大于BT項目總投資的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大型國有集團公司及國有上市公司的企業履約擔保,但不接受進入銀監會名單制管理的融資平臺公司的擔保 10.5.8 可以接受國有企業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自有資產可變現價值的收入質押,包括歸屬合法的專項規費收入,如車輛通行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差額補足協議所形成的補差收入,具有質押權的取暖費,排污費,垃圾處理費等穩定有效的收入承諾和質押 10.5.9 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證的抵押 10.5.10 具有合法海域使用權證,湖河水面使用權證的抵押, 10.5.11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有限公司,及省級擔保公司的擔保,等等 10.6 建筑企業可以采取BT方式建設公益性項目,但完全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公益性項目貸款風險權重提升為300%(一般項目僅為100%),提高銀行資本占有成本,因此除提高擔保條件和利率價格,還要評估建筑企業的信用授信總量,以及建筑企業的擔保作為增信措施 10.7 按國務院《關于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9]29號),公益性項目投資資本金一般不小于25%,而且必須注冊驗資 10.8 項目開貸放款,必須實貸實付,貸款資金不進BT項目公司,直接按建筑等發票支付施工企業
11、BT項目風險控制要點 11.1 BT項目基本建設行政批準程序齊全 11.2 BT項目政府采購和支付行政審核程序齊全,包括, 11.2.1 本級政府常務會議紀要批準 11.2.2 本級財政部門納入預算管理,落實支付劃撥計劃,設立項目專戶,完成進入國庫支付的行政程序 11.2.3 同級人大機構決議批準的年度政府工作報告,社會經濟發展報告,以及財政預決算報吿,列明該BT項目 11.3 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批準BT項目預算 11.4 本級審計機構介入項目過程跟蹤審計 11.5 落實合法,有效,足值的擔保 在目前政策環境下,一般只能是, 11.5.1 經營性資產抵押(一般通過金融機構過橋抵押) 11.5.2 有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保證擔保,如省級市級擔保機構和國有資產經營集團公司等 11.5.3 地方政府控股的地方金融機構履約保函保證 按照人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及《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參考方類及定義》(2002年),地方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和城市信用社,可以提供債務清償能力的擔保(股權投資類除外)
12、主要類型項目BT方式介紹 12.1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BT項目 12.1.1 財政部《關于要求各地做好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財政資金安排工作的逼知》(2012年2月7日) 12.1.1.1 保障性安居工程實施分類管理,直接納入政府管理的是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吸收社會資金(包括BT)建設, 12.1.1.2 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來源,包括優先地方政府債券收入,個人住房產稅收入專項,財政投資補助,貸款貼息(不超過15年),以及省級財政補助撥付等, 12.1.1.3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 12.1.1.4 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區外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由城市維護建設稅等財政收入安排 12.1,2 國土部等4部委關于加強土地儲備和融資管理的通知規定 12.1,2.1 土地收儲機構由國土部名單制管理 12.1.2.2 土地收儲機構按下達的收儲計劃,向省財政廳和人行省支行申請債務規模控制卡,然后可以向銀行貸款,取得收儲資金 12.1.2..3 除銀行貸款外,不得采取其他融資方式,如BT和墊資施工。 12.2、 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工程BT項目 12.2.1 交通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收費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2 上述政策要點 12.2.2.1 這類公路投資采取省級政府“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的模式 12.2.2.2 這類公路企業法人不能以營利為目的 12.2.2.3 這類公路一般獲得財政補助(國道工程可獲中央財政補助,省道工程可獲省級財政補助)和銀行統借統還貸款,因此可以落實項目總投資的85%左右建設資金,財政補助屬于撥款,無需償還 12.2.3 這類公路需要項目屬地地方財政配套撥款資金(大約15%),不能在建設期落實情況下,需要采取BT方式,補足項目屬地地方配套撥款資金缺口,一般要求BT投資對這類公路企業法人財政撥款(有些地方政府將財政撥款作為股權投資)替代,並幾年后項目屬地政府財政撥款回購方式,以取得代建制項下的工程總承包權 12.2.4 國資委,財政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和《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1]121號)等規定國有產權轉讓要在屬地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招拍掛(小于25%現金交易的除外),交易前必須產權價格評估,並要報經出受讓雙方的國資委,以報經的價格訂立交易協議。因此項目屬地財政撥款資金作為股權投資同時訂立回購協議不成立,另外,財政撥款性質也不能作為股權投資,BT資金只能作為上述文件規定的“企業有償集資”,並以項目屬地財政撥款資金作為償還來源 12.2.5 規避上述問題的股權投資方式 12.2.5.1 定向投資股權式金融信托計劃方式,但期限較短,信托機構收費高, 12.2.5.2 定向委托貸款方式,期限不限,銀行收費低 12.3、 非收費公路工程BT項目 12.3.1 這類公路工程一般獲得財政補助,國道工程獲得中央及省級財政補助占公路工程建安部份的60%左右,省道工程獲得省級財政補助占公路工程建安部份的60%左右,但這類公路不易獲得銀行貸款,因此,這類公路的項目屬地地方財政配套撥款資金比重較大 12.3.2 BT投資,補足攻目屬地地方財政配套資全金缺口,以取得代建制項下的工程總承包權 12.4、城際(市)軌道交通BT項目 12.4.1 國家發改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 對鐵道部體制改革提出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建設權下放的意見; 12.4.2 鐵道部《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的實施意見》(鐵政法[2012]97號) 規范設置社會投資準入門檻,市場準入標準及優惠扶持政策,投資建設范圍涵蓋鐵路干線,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煤運通道和地方鐵路,鐵路支線,專用鐵路,企業專用線,鐵路輪渡及場站設施等項目, 12.4.3 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 )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2003年) 12.4.3.1 特大城市(城區人口300萬以上),大城市(城區人口150萬以上)有序推進軌道交通系統,包括大容量的地鐵(客流規模應單項高峰每小時3萬人次),輕軌交通(客流規模應單項高峰每小時1萬人次),現代有軌電車交通, 12.4.3.2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同步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調度中心,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停靠站,以及換乘樞紐,步行道,自行車道,公共停車場等配套服務設施, 12.4.3.3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同步公共交通用地綜合開發: 1)新建的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和地下空間,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 2)已建的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地上,地下立體開發, 3)上述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綜合開發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設施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12.4.3.4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資金納入本級政府公共財政體系,包括配套的綜合交通樞紐,場站建設等, 12.4.3.5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應拓寬投資渠道,包括特許經營,戰略投資,信托投資,股權融資等形式,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建設和運營, 12.4.3.6 完善價格補貼機制,包括合理界定補貼補償范圍,明確城市軌道項目,屬于財政性經常補助的經營性公益項目,地方政府一般采取兩種方式 1) 財政性經常補助,如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420公里,2012年財政補助不低于40億, 2) 以土養路政策,如廣東省《關于完善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沿線綜合開發機制的意見》,提出城際軌道交通沿線開發規模分為紅線內用地規模和紅線外備選用地規模,歸屬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執行“以土養路政策”,將城際軌道交通沿線開發收益,用來彌補建設和營運虧損, 12.4.4 城際軌道建設資金結構如下 12.4.4.1 中央財政補助(投資)占建設資金的25% 12.4.3.2 省級和項目屬地地方財政補助(投資)占建設資金的25% 12.4.4.3 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50% 12.4.5 BT投資,補足項目屬地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補助或投資)不足部份,以取得工程承包權,BT投資償還來源應是項目屬地地方財政體系的資金來源, 12.4.6 BT投資形式包括 1)以建設單位(業主)代建管理方式, 2)和金融信托機構組成BT聯合體 3)股權融資建設單位(業主),取得工程承包權 12.4.7 一般采取EPC+BT方式,即采取設計(方案,初步和施工圖設計),線下工程施工承包,設備采購(動力,牽引,車輛,信號,通訊,維護),安裝,項目裝備調試,聯動和試運營(包括崗位培訓)等一體化交鑰匙。 12.5. 城際,市域等軌道交通BOO項目 12.5.1 國務院《關于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囯發[2013]33號)規定,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等4項鐵路項目,鼓勵采取BOO投融資方式,即投資人擁有上述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12.5.2 提高BOO投資經營效益的三項措施 12.5.2.1 建立鐵路運價浮動機制 按照鐵路和公路保持合理比價關系的原則,制定貨運價格,建立鐵路貨運價格,隨公路貨運價格變化的動態調整機制。 12.5.2.2 建立鐵路公益性,政策性運輸補貼制度 對于鐵路承擔學生,傷殘軍人,涉農物資和緊急救援物資等公益性運輸任務,造成經營虧損,建立健全的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補貼機制。 12.5.2.3 “ 以土養路”政策補償鐵路經運虧損 盤活鐵路用地資源,鼓勵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特別是鐵路車站及沿線用地的綜合開發。 12.5.3 投資中央鐵路發展基金的企業,不能直接參與鐵路建設和運營。 12.6、水利建設BOT,TOT,BT項目 12.6.1 人行,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水利改革,發展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2]51號)規定,水利建設項目,積極引入多元化投融資方式,包括BOT(建設—經營—移交),TOT(轉讓經營權)和BT(建設—移交)等方式。 12.6.2 設立完整的水利建設項目金融政策 12.6.2.1 采取BOT,TOT,BT投資方式,並有水利建筑資質的水利項目建設方,可以作為貸款主體。 12.6.2.2 加大對經營性水利項目的信貸支持,特別是對水利工程經營性收益,可以實現可持續經營的水利建設項目的支持。經營性水利項目,包括開發水能資源,旅游資源,生態資源和土地資源等。 12.6.2.3 加大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節水灌溉等水利建設項目的信貸支持,包括“合作社+農戶”,“企業+基地+農戶”等多種信貸模式。 12.6.2.4 指定水利建設項目主要信貸銀行,為中囯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等,要求其支持列入各級政府年度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的項目。 12.6.2.5 支持水利企業,包括BOT.TOT,BT投資的企業,通過上市,和發行債券,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定向工具等的直接融資方式。 12.6.2.6 大型水利基礎設施設備,和中小農田水利灌溉系統,提供融資租賃方式。 12.6.2.7 水利建設項目融資,要求落實抵押擔保等風險緩釋措施。 1) 拓寬水利項目抵(質)押物范圍和還款來源,可以將水利,水電,供排水資產,作為還款來源和合法抵押擔保物。 2) 探索水利項目收益相關權利,作為擔保財產的可行性,包括項目自身收益,借款人其他經營性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3) 經地方政府同意,地方水資源,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用于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作為還款來源。 4)建立地方政府風險補償專項基金,並通過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其他補助方式,組織擔保機構再擔保,或者聯合擔保,以及擔保和保險結合方式。 5) 要求保險機構設立水利擔保保險,提供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 12.6.3, BOT,TOT,BT投資領域,還包括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大型建設項目。 12.7、 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與經營(BOT等) 12.7.1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建成[2012]89號)在政策上原則性規定了下述的方式,即, 12.7.1,1 獨資,合資合作,資產收購等方式直接投資城鎮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包括垃圾發電)設施等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12.7.1.2 合資,合作等方式參與城市道路,橋粱,軌道交通,公共停車場等交通設施建設, 12.7.1.3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進入城鎮供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環衛保潔,垃圾清運,道路,橋粱,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事業的運營和養護等 12.7.2 上述BOT等投資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12.7.3 上述BOT等投資項目,是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明確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 12.7.4 BOT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12.7.5 BOT特許經營基本內容應包括 12.7.5.1 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12.7.5.2 產品和服務標準 12.7.5.3 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及調整程序 12.7.5.4 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12.7.5.5 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12.7.5.6 安全管理 12.7.5.7 履約擔保 12.7.5.8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12.7.6 BOT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12.7.7 BOT企業獲取項目貸款融資,一般將特許經營權項下的收益,或者資產進行質(抵)押,應經政府同意並辦理行政登記 12.7.8 地方政府配套政策建設還有待完善,主要是行政監管,定價管理,稅費政策以及財政補助政策等,具體方面包括 12.7.8.1 建立城鎮供水,供氣行業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 12.7.8.2 建立煤熱聯動機制,包括用熱量計價收費機制 12.7.8.3 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和生活拉圾處理運營規范和機制,包括按月份核撥費用制度 12.7.8.4 項目建設和運營用地,應列入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內,作為劃撥建設用地性質 12.7.8.5 建立技術指導服務機制 12.7.9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出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還將出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細化操作辦法。
13、BT、BOT項目前期操作應注意的問題 13.1 對于預期投資的BT,BOT項目,應與政府方面簽定一個投資要點框架協議,以此作為政府招標文件的要點內容, 13.2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34條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因此BT項目招標不要分開投資標和施工標,盡量一次性招標。(按上述《條例》,BOT項目的投資企業如有建設能力,可以不用工程公開招標 。) 注意BT投資和工程施工一次性招標,標書明確,投標人(中標人)要設立BT項目公司,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同時,作為BT投資人和招標人(中標人)訂立BT合同,投標人(中標人)作為工程施工承包人, 13.3 盡早提前參與初步設計和概算編制工作,減少設計錯誤漏項,減少工程變更,提高概算寬裕,減少投資追加 13.4 考慮到不能概算包干的財政部規定,要求政府跟綜審計在項目正式開工時進場審計,有利工程變更和單價調價工作順利快捷,有利按時竣工決算,最終完成項目回購償付的財政性資金支付并合法納入預算管理的程序 13.5 避免BT項目公司和施工單位重復征收營業稅
14、BT項目后期管理應注意的問題 14.1 國資委《關于2012年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 14.1.1 健全和強化“投資項目體檢”制度,風險動態評估常態化 14.1.2 完善內部控制等風險管理組織體系,明確負責制 14.1.3 健全風險報告制度,重視風險關鍵成因量化分析工作 14.2 關注項目完工交付后項目使用狀況和質量狀況,減少回購償付政府方面的糾紛 14.3 關注政府財政性資金收支流量與政策的變動,以及換屆換人的變動,對回購償付的影響 14.4 關注擔保人和擔保物的變動,對回購償付的影響 14.5 關注政府年度財政支付預算計劃編制,有否納入該期回購償付,BT項目債權債務對帳常態化 14.6 安排金融投資機構收購BT項目債權,提前退出投資資金,不僅提高企業現金流的速動率,還可以籌備續后BT項目的資金 14.7 根據2012年,財政部,銀監會《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各個省級政府設立省級資產管理經營公司,如BT項目債務可能發生不良,及時和這類公司接觸。
15、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15.1 2011年3月,國家審計署《地方政府性債務2010年末審計報告》,報告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已達10.717491萬億,地方政府負有償債責任的債務余額和綜合財力比率52.25%,總債務(包括擔保責任或有債務)70.45%,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逾期,借新還舊及虧損達26.37%,問題較嚴峻。 15.2 2013年6月13日,國家審計署《36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公布天津,河北,黒龍江,吉林,遼寧,上海,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云南,陜西和甘肅的省本級以及該省的省會成市本級2012年末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如下 15.2.1 2010年,國務院控制地方政府債務的19號文件下達后,上述36個政府債務平均增長13%.其中4個省本級和8個省會本級增長超過20%,最高65%, 15.2.2 上述36個政府,以土地收入為償債來源的,年度應償本息債務總額,為當年度可支配土地出讓收入的1.25倍,收不抵支。2012年末,上述36個政府土地收入,比2010年末減少2.83%,其中可支配用于償債的土地收入,減少8.8%,未來收入趨勢遞減。 15.2.3 14個省會本級應付償債發生逾期,其中2個省會本級逾期超過債務總余額的10%,最高16.36%,(逾期的單位,全部進入央行征信部門的名單制監控),5個省會本級借新還舊超過20%,最高38.01%。 15.2.4 公路項目債務逾期嚴重,8個省本級的高速公路項目,借新還舊比同期新增50%,6個省本級的二級公路,借新還舊新增66.92%。 15.2.5 上述36個政府的平臺貸款已有控制,但其他融資渠道猛增,包括信托貸款,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發行理財產品,BT(投資建設)和墊資施工等,其中1個省本級和12個省會本級的BT和墊資施工項目計196個,金額1060.8億元。 15.3 2013年6月27日,國家審計署《2012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報告》公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存在3個方面問題, 15.3.1 變相融資現象突出 信托,BT(建設移交)和違規集資2180.87億元, 15.3.2 債務增長較快 15.3.3 債務管理不規范 15.3.3.1 融資平臺清理不到位, 15.3.3.2 違規擔保817.67億元的債務, 15.3.3.3 虛假和不合規抵押融資262.38億元, 15.3.3.4 債務挪用378.16億元, 15.3.3.5 債務閑置(閑置2年以上)271.71億元 15.4 2013年6月27日,財政部《2012年中央決算報告》,提出管控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措施, 15.4.1 對地方政府性債務執行分類管理 15.4.2 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即給地方政府開一條正路,堵住歪門 15.4.3 健全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帳機制,動態監控地方政府性債務掃清債務死角 15.4.4 地方政府性債務分類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推薦講師】邱老師 邱老師長期從事投融資政策形勢研究,并為包括中建股份、中建一局、中建六局、中建七局、中建八局、中水電七局、水電十六局、海口城建、航空領域等在內的眾多央企提供投融資業務法律及培訓服務,具有豐富的項目經驗。 邱老師會用生動鮮活的案例從BT項目的政策法規、政府運作方式、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措施等多個方面詳細介紹BT業務的承接方式與運用。 清華大學交通工程班特聘講師。 主要顧問項目: 城市橋樑 上海盧浦黃埔江大橋、重慶蔡園壩長江大橋、重慶粉坊灣長江大橋、吉林江灣、松花江大橋 鐵路橋樑 山東小營公鐵路黃河大橋 市政道路 上海蘭博路等路網、長春南湖大路,北亞泰大街等 市政污水廠 南昌青山湖污水廠、上海嘉定汽車工業園污水廠、佛山高明污水廠 公路 吉林省302國道(長春-農安段) 市政廢棄物處理廠 上海市衛生廢棄物處理廠 公共建筑 南寧體育中心二期、濟南文化藝術中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