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時間】2020年9月12-13日 山東-青島
【學習費用】4800元/人(費用包括場地費、講師費、資料講義費、課間茶點費;培訓期間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費由學員自理。)
【培訓對象】
1、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投資公司、房產營銷策劃、咨詢中介、建筑裝飾、物業管理等房地產產業鏈相關領域的管理人員及企業職工等;
2、房地產/物業企業法務、經營管理人員、執業律師等相關人員。
(溫馨提示:公司團隊參加效果最佳,建議相關領導帶隊參加)
【培訓背景】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受到廣泛關注。被稱為“社會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將會對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產生影響。民法典幾乎涵蓋了所有的民事活動,堪稱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同時有關民法典的話題迅速占領了“朋友圈”,成為雙流街頭巷尾熱議的焦點。
那么民法典對房地產行業有什么影響呢?房產企業在開發、銷售、房產交易過程中有什么風險需要防范的?房產企業要如何規避法律風險,該如何應對和調整法律帶來的變化呢?
目前解讀輔導民法典的課程可謂汗牛充棟,然而大部分從理論到理論,從條文到條文。事實上民法典對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實務的關系極為密切,企業的法務與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專業律師,都有迅速了解其重要內容的需求。民法典大部分條文是總結匯編以往的法律法規,但確實也有一些全新的規定。
本課程以最新《民法典》為切入點,以房地產開發和物業管理的視角去解讀民法典,深入淺出,講解房地產行業民事法律的重要核心內容,幫助房產企業的管理者破解管理難題,提升管理水平,規避風險,創新管理模式。
【培訓收益】
1. 通過案例情景等,深入學習《民法典》中有關房地產行業的重要內容
2. 了解房地產相關法律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3. 學習房地產開發、銷售、交易、物業服務等相關新規定
4. 規避房地產管理企業法律風險,應對法律變化
5. 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培訓講師】
顏老師:萬科集團首席法律顧問
職位介紹:萬科集團首席律師,曾任萬科集團審計法務部、風險管理部總經理,萬科集團首席法律顧問,萬科集團金牌講師。
行業職務:中國房地產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深圳市房地產業協會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廣東省法學會房地產法研究會副會長;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廣州仲裁委員會、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法學院碩士生校外導師;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
實戰經歷:顏老師服務萬科23年,有深厚的專業功底及豐富的實務經驗。曾多次參與房地產行業相關立法活動,為國家、省、市及行業的立法貢獻過許多意見,且有不少建議被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行業規則所采納。他的理論觀點新穎,獨樹一幟,在學術界與地產界非常有影響力。他的授課語言鮮明,深入淺出,生動幽默,是萬科金牌講師,曾多次站在全國各地的講臺為房地產專業人士授課,引發好評如潮,學員都表示課程實戰,受益匪淺。本系列課程中的內容全部為其獨創。
【培訓大綱】
第一部分:從房地產開發視角解讀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基本結構
(一)所有權是民法典的核心
(二)民法典基本上承繼了物權法,較少創新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房屋市場化的產物
(一)合法建造產生所有權,不依賴于不動產登記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是唯一的原始權利人
(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由三項權利復合而成
三、關于專有部分
(一)業主的專有部分大致相當于登記的部分。
(二)現實中的困境,登記不及時。不完整。專有的不登記,登記的不專有
(三)專有部分的三個要件。
(四)商品房小區中的敏感資產——車位、露臺、花園、會所、幼兒園、學校
1.車位是專有部分。有獨立的所有權
2.規劃內的車位屬于建設單位,可以出售、出租、附贈
3.關于車位權屬的認識誤區:成本說、配套說、容積率說、國防資產說
4.人防車位不屬于國防資產
5.如何理解“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6.花園與專屬露臺都屬于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五)常見的侵害所有權現象——違法攤派
1.只有法律可以改變所有權
2.配建保障房
3.無償移交學校幼兒園
4.無償移交“社區黨群活動中心”
5.舊改中的“貢獻公共配套”
四、關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一)區分所有下的共有部分不同于傳統的共有權
(二)共有權的三個來源
1.法定共有
2.約定共有
3.天然共有
(三)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四)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
(五)對共有部分的侵占
(六)共有部分的維護、更新、改造
(七)大公與小公
五、關于登記
(一)登記是證明,不是確權
(二)小產權——不被承認的所有權
(三)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不具有物權效力
(四)樓花抵押可以產生抵押權
第二部分:從物業管理視角解讀民法典
一、物業管理的權利來源
(一)民法典吸收、補充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的內容
(二)關于物業管理的事務由業主共同決定
二、物業管理的核心是業主自治
(一)物業管理不是居民管理或社會管理
(二)實務中常見的眾多“婆婆”
1.區縣政府主管部門
2.街道辦與鄉鎮政府
3.居委會
4.社區
三、物業管理與物業服務
(一)中國物業管理的特點與困境
1.規模巨大的小區與毫無關聯性的居住者
2.行政管理缺位,自治管理困難重重
3.以服務者的身份扮演小區政府的角色
(二)物業管理的內容有管物發展到管人
1.物業企業被賦予了維護治安消防環保等秩序的職責
2.物業企業維護小區秩序的合理手段
(1)制止報告協助。
(2)重在預防,未雨綢繆。
(3)代位訴訟,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4)文明管理,絕不涉黑。
四、物業費
(一)物業管理費——物業服務費——物業費
(二)業主的共同財產還是物業企業的營業收入
(三)在物業費問題上的種種認識誤區
(四)物業費應當是業主的AA制財產
1.不應該對物業費,收營業稅
2.政府不應當干涉物業費的標準
3.業主不能以不交物業費作為抗辯的手段
4.臺灣對業主欠費的嚴厲制裁值得我們借鑒
五、物業服務合同
(一)民法典把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典型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特殊性
1.突破了合同相對性
2.解除合同的權利不對等
3.物業服務人的總包責任
4.物業服務人的善后責任
5.一份好合同對于防范風險作用極大
六、物業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全保障義務是針對特定對象的特殊侵權責任
1.我國侵權法從未將物業服務企業列為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
2.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在征求意見中刪除了物業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
3.實務當中存在大量要求物業企業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判例
(二)民法典毫無征兆地突然規定了物業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
(三)民法典關于高空拋物賠償責任的重大修改很不合理
(四)民法典關于高空墜物的賠償責任也值得商榷
(五)物業企業面臨重大風險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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