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近期頻上熱點,國稅總局也緊跟著發布了財稅(2020)31號和32號兩個文件對海南最新推出的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做了明確。在海南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出現了一個新的說法“實質性運營”,并且要求企業必須符合實質性運營條件方可享受對應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國稅總局對于國務院提出的這個概念還做了進一步解讀:
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如何理解這段話?我個人認為至少有以下幾個關鍵點:
第一,實質性運營的前提首先是公司注冊地必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這里的注冊可能是獨立的有限公司,也可能是島外企業設在海南的分公司,兩種情況都可以得到認可;
第二,實質性運營的核心是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必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如何判斷生產經營行為發生地?應當針對不同行業進行判斷,比如對于生產企業,就要看生產地,包括與之相關的庫房、物流、管理證據鏈是否支撐;如果是現代服務企業,就要看服務提供是否主要在海南當地。如果生產經營壓根不在海南,當然不能享受海南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生產經營發生地的判斷上,還有一個關鍵點需要注意,就是企業經營場所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契合企業經營需要,像以前霍爾果斯哪種空殼公司模式,一個小房間有兩三百家注冊,絕不會允許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實質性運營要求人員必須在海南當地被聘用,同海南當地企業簽署勞動用工合同,并在海南當地繳納社保,繳納個稅。人是經營的根本,如果公司沒有人,如何能夠證明經營地在海南?
第四,實質性運營的會計核算和賬務管理必須發生在海南當地,無論是建賬,還是憑證管理,都應當在當地獨立實施;
其實從這個規定來看,政府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決不允許海南再次成為一個新的像“霍爾果斯”一樣的避稅港,所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都應當遵循真實性、合理性和相關性的三原則,最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實質性運營”原則。
這個原則的提出在稅收政策中是一個新概念,但必將對未來的避稅與反避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判斷都起到深遠的影響作用。對于企業而言,在實施稅收籌劃,尤其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牢記“實質性運營”原則,深刻理解其含義并努力踐行。注冊空殼公司享受稅收優惠的行為可以休矣!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