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扶持企業,連續出臺多項利好政策,總有人說政策太多搞不清。今天稅來稅往給大家整理全了,現在一起和稅來稅往一起看看~
02: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03: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04: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05: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06:
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07:
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08:
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09:
對與新型冠狀病毒相關的防控產品,免收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治療和預防新冠肺炎藥品,免收藥品注冊費。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10: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等行業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在現行結轉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年。
政政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1:
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快遞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政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2:
免征民航企業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
13:
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等或直接向醫院捐贈用于疫情防治的醫用物資等物品,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捐贈用于疫情防治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14:
對兩方面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包括: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以及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15:
加大金融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增加貼息資金規模,改按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確保企業實際融資成本低于1.6%。
16:
鼓勵企業保質保量增加緊缺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生產,對企業多生產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購收儲。
17:
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其中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
18:
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先登記放行按規定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所列有關物資,緊急情況下海關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102號、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
19:
社保逾期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
對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2020年一次性補繳或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放寬時限要求,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結束后補辦,并在系統內標識。
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后三個月內完成。
政策依據:人社廳明電(2020)7號
20:
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
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于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
補助資金由地方先行墊付,中央財政與地方據實結算。中央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地方后由地方財政統一分配。
政策依據:人社部規(2016)4號、財社(2020)2號
21:
暫退80%服務質量保證金支持旅行社紓困。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5日下發通知,明確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范圍為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并要求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完成暫退保證金工作。
22:
明確患者治療費用。對確診患者個人負擔費用實行財政兜底,中央財政補助60%;對疑似患者,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23:
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可享受工傷待遇保障政策。
24:
明確對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進口的防控物資免征進口關稅。
25:
針對疫情防控物資的政府采購,簡化審批程序,打通物資供應的“綠色通道”。
26:
明確對代儲企業緊缺醫療物資周轉儲備資金的銀行貸款貼息方案。
27:
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融資擔保和再擔保費;對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28:
明確對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政策。
29:
明確中央財政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給予貼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