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應該開給誰?
回復: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時間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
在上面問題中提到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那么關于“三流一致”的問題,與此相關的政策到底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的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注意:收款方和開票方必須一致。才能抵扣稅款。這里并沒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須一致。而很多人一直誤以為,以上必須完全一致,才能抵扣進項稅。
舉個例子:
提問:如A公司給B公司提供產品,B公司通過使用A公司提供的產品生產新的產品給C公司。當A公司向B公司索要貨款時,B公司說B 公司和C公司各支付給A一半。那么這樣的話A公司應如何開票?
回復:應該仍然全額開給B公司。
補充:關于虛開發票的相關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給虛開下了定義。解釋的第一條規定: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來源:中稅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