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企業經常出現存貨損失,請問如何判斷在增值稅上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
答復:主要是看損失形成的原因,若是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則屬于非正常損失。除了上述原因之外的損失,就是正常損失了(目前并沒有明確的稅務政策對其進行界定)。
總結:
2種原因6種情況下的存貨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非正常損失是正列舉的,只有2種原因造成的6種情況:
1、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
2、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
參考: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第二十八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