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老師,發放職工差旅補貼,是計入“差旅費”還是“福利費”?
答復:不一定,只有符合規定的職工差旅補貼,才允許計入“差旅費”,從而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而且無需提供發票。
提醒一:這樣的職工差旅補貼,才屬于免征個稅的“差旅費”,必須具備三個有:
一個有:有制度
公司必須制定了差旅費報銷制度和標準,明確每天出差的差旅補助標準,超過標準的不得稅前扣除,更不得免征個稅。
二個有:有證據
職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費等憑據和出差計錄為依據。
三個有:有形式
差旅補助應填寫出差補助報銷單,注明出差天數、每天補助標準,切記不要隨同工資發放或者單獨做表發放補貼。
提醒二:不符合上述三個有的差旅補貼,不屬于免征個稅的“差旅費”,屬于變相的給職工發放工資或者福利。按月固定時間發放、人人有份的大額差旅補助,屬于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醒三:對于不符合上述三個有的差旅補貼,也不符合工資薪金的條件,這樣的職工補貼則屬于“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各種福利性補貼計入工資薪金核算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列入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
3—滿足稅法關于工資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條件。
參考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 )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參考二: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