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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30個的印花稅問題匯總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印花稅優惠是否可以與其他政策疊加?
國家稅務總局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因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印花稅優惠可以與其他政策疊加。

2.個人轉讓股權印花稅是否可以享受地方稅費附加減征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答:個人轉讓非上市(掛牌)公司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可以享受減征優惠政策。如個人轉讓上市公司(掛牌)股權,屬于證券交易印花稅范疇,不在財稅〔2019〕13號規定的減征范圍。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該納稅人從什么時候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5號)規定,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征優惠。

4.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不含增值稅還是含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政策口徑: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5.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交強險)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交強險屬于財產保險,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6.你好,我想咨詢關于股權的印花稅。例如:甲方是A的股東,認繳2000萬實際未繳納注冊資本,在沒有實際繳納注冊資金就轉讓了股權給丙方,對價款是20元。丙方支付了20元股權對價款給甲方,并且繳納了注冊資金2000萬元。甲方和丙方分別應該繳納的印花稅怎么計算?
四川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 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 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 與‘資本公積 兩項的合計金額。對未計入‘實收資本 與‘資本公積 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7.融資租賃業務印花稅怎么貼?
上海稅務答:直租和售后回租雖然都屬于融資租賃業務,但印花稅的繳納方面還是有著小小的不同哦。
(1)根據財稅〔2015〕144號第一條,“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因此,對于直租和售后回租中的租賃合同,都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2)根據財稅〔2015〕144號第二條,“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但直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采購相應租賃物的采購合同,需按照一般的購銷合同,按萬分之三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例子】A融資租賃公司根據B企業的需求,從C企業購買設備,如何繳納印花稅?
A、B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按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A、C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按合同金額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若A融資租賃公司從B公司購買設備后,回租給B公司,則A、B公司只需按租賃合同金額按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

8.本公司2018年6月增加了注冊資本,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請問需要繳納印花稅嗎?按照多少的稅率交?
上海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2018年6月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的,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9.自然人購買住房要繳納印花稅么?
上海稅務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10.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是否要征收印花稅?按照什么稅目征收?稅率是多少?

上海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由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收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數據。自然人股東之間轉讓企業股權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11.問:同一應稅合同中既有簽訂設計內容,又有簽訂裝飾裝修內容等,應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上海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12.營業賬簿印花稅有什么減免優惠?
上海稅務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13.企業注冊資金到資,繳納資金帳薄印花稅是否有稅收優惠?
廈門稅務答:根據財稅〔2018〕5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14.購銷合同簽訂后又被取消,實際業務也未發生,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定:“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簽訂購銷合同后,無論合同取消或者未發生業務,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1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銷售額超過30萬,是否還可以享受印花稅減征50%的稅收優惠政策?
福建稅務答:根據《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5號)規定:“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限月/季銷售額,均可以享受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減征50%的稅收優惠政策。

16.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因此,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7.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規定:“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四、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如有相關的要貨成交單據,也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18.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勞務派遣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19.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用戶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0.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立合同人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但凡直接辦理承、托運的,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稅目繳納。

21.簽訂為車輛提供非廣告性質的繪畫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非廣告性質的繪畫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22.簽訂保潔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保潔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23.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物業管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24.簽訂銷售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的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十七、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因此,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裝合同,如果有分別記載金額,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上述情況中均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25.簽訂海域使用權轉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海域使用權轉移合同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6.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27.納稅人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未載明報酬金額,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定:“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因此,如技術開發合同僅載明研究開發經費,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合同載明按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報酬,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待后續金額確定后再補充申報。

2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的納稅人,從什么時候起停止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的減征優惠?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二、關于納稅人類別變化時減征政策適用時間的確定
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
因此,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

29.簽訂預約購房合同,預收1萬元,購房時可以抵扣3萬元,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預約購房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0.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約定個人為公司擔任司機,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十、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司機提供開車服務的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信息發布:企業培訓網  發布時間:2020-4-1 2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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