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面上存在借股東的錢掛賬“其他應付款-自然人股東”,可以嗎?
情形一:
企業賬面上欠著股東個人1000萬元,掛賬“其他應付款-自然人股東”,能否債轉股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
答:可以,用債權來增資。
借:其他應付款-股東 10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股東 1000萬元
情形二:
企業賬面上欠著股東個人1000萬元,掛賬“其他應付款-自然人股東”,能否股東不要了轉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
答:可以。
借:其他應付款-股東 10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1000萬元
情形三:
企業賬面上欠著股東個人1000萬元,掛賬“其他應付款-自然人股東”,實際屬于公司作出利潤分配方案未支付股東的利潤,能否支付給股東并且代扣股息紅利的個稅?
答:可以。
借:其他應付款-股東 1000萬元
貸:應付股利-股東 1000萬元
支付股利:
借:應付股利-股東 1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800萬元
應交稅費-個稅 200萬元
情形四:
企業賬面上欠著股東個人1000萬元,掛賬“其他應付款-自然人股東”,屬于真實借款,現在能否歸還股東?
答:可以。
借:其他應付款-股東 1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0萬元
問:
我公司經常向股東個人借款用于經營,不要利息可以嗎?
答:由于你公司跟股東個人之間屬于關聯方,一直借款但是不要利息,有可能被稅務局核定利息,同樣存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務風險。
【參 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2、《企業所得稅法》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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